昨日,工信部發布《關于推薦第四批綠色制造名單的通知》稱,為加快推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繼續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引領相關領域工業綠色轉型,將開展第四批綠色制造名單推薦工作。
通知分別對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明確提出了相關要求。其中:
1、綠色工廠
鼓勵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在需要進一步加強綠色發展水平的行業中選擇一批基礎好、代表性強的企業開展綠色工廠的創建工作〔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綠色工廠評價有關要求〕。請各地區按照制定的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目標計劃推進綠色工廠創建工作。
2、綠色設計產品
本批綠色設計產品申報范圍和相應標準請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在“綠色設計產品標準清單”中查看,申請產品僅限清單中載明標準的產品。根據標準具體要求,編寫綠色設計產品自評價報告。評價工作以紙質申報材料為準,為提高評價工作規范性,鼓勵利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www.gmpsp.org.cn)同步報送相關材料。
通知原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推薦第四批綠色制造名單的通知
工信廳節函〔201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年)》《綠色制造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繼續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引領相關領域工業綠色轉型,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開展第四批綠色制造名單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請依據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并充分結合綠色制造系統集成等相關工作,按照《通知》明確的推薦程序,參照前三批綠色制造名單推薦工作要求,組織企業(含央企,下同)、園區等認真開展申報工作,抓緊確定本地區第四批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推薦名單。請于2019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項目匯總表、單項申請材料等,參見附件1-5)報送我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并隨附電子版材料。
同時,請切實加強對前三批綠色制造名單內有關單位及第三方評價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不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單位,及時向我部報送有關情況,我部將進一步強化監督,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綠色制造名單。
二、相關要求
(一)綠色工廠
鼓勵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在需要進一步加強綠色發展水平的行業中選擇一批基礎好、代表性強的企業開展綠色工廠的創建工作〔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綠色工廠評價有關要求〕。請各地區按照制定的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目標計劃推進綠色工廠創建工作。
(二)綠色設計產品
本批綠色設計產品申報范圍和相應標準請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在“綠色設計產品標準清單”中查看,申請產品僅限清單中載明標準的產品。根據標準具體要求,編寫綠色設計產品自評價報告。評價工作以紙質申報材料為準,為提高評價工作規范性,鼓勵利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www.gmpsp.org.cn)同步報送相關材料。
(三)綠色園區
綠色園區建設重點是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請選取一批工業基礎好、基礎設施完善、綠色水平高的園區進行申報(參照《通知》中綠色園區評價有關要求),鼓勵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單位開展綠色園區建設工作。每個地區推薦的綠色園區不超過3個。
(四)綠色供應鏈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示范申報范圍涵蓋汽車、航空航天、電子電器、通信、大型成套裝備機械、紡織、建材等行業中代表性強、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的核心制造企業(參照《通知》中綠色供應鏈評價有關要求)。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有關要求
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系統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0%;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四)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由申報企業或園區自主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第三方機構可參照《綠色制造體系評價參考程序》(工信廳節函〔2017〕564號)開展評價工作。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在評價報告中對照前述的評價機構基本條件逐項進行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與申報主體自評價活動保持獨立性,不應參與自評價報告編寫。為提高評價質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機構(包括與其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本批次綠色制造體系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總計不得超過15項。同時,為提升第三方機構的自律意識,便于廣大企業和園區擇優選擇,鼓勵第三方機構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自我聲明并展示相關證明材料,鼓勵企業、園區選擇已經完成自我聲明的第三方機構,鼓勵我部發布的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評價中心參與相關評價工作。為提高評價工作規范性、便利性,鼓勵利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綠色園區第三方評價工作(具體見附件4)。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