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征求《煤礦整體托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煤安監司函辦﹝2019﹞4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承包托管工作,明確各方安全職責,強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起草了《煤礦整體托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單位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說明理由,于4月22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反饋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100713);
聯系人:欒龍龍、郝曉輝;
聯系電話:010-64464787、64464662、64464294(傳真);
電子郵箱:haoxh@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礦整體托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煤礦整體托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托管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托管必須采取整體托管方式。整體托管應涵蓋所有生產系統(包括為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面生產系統)和所有生產建設活動。
第三條 托管煤礦必須是合法生產、建設煤礦。生產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合法有效,建設煤礦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及準予建設的相關手續。
第四條 承托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具有煤礦生產建設專業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
(二)具有法人資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合法有效。
(三)承托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容易自燃、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必須為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安全管理經驗和業績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
第五條 委托方對托管煤礦負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托管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年要深入井下檢查。委托方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對承托方實施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將井下工程承包給第三方。
第六條 承托方對托管煤礦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全面負責生產、安全、技術等各項工作,嚴禁將托管煤礦分包、轉包,嚴禁將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承托方上級企業要把托管煤礦納入本單位統一安全管理體系,對托管煤礦進行安全管理,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托管合同(協議),明確托管的方式、時間和內容以及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等,鼓勵簽訂長期合同(協議),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托管價格測算,要以托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充足完備作為前提條件。采掘設備原則上由委托方提供。
委托方需將托管合同(協議),按屬地監管職責報送相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同時報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八條 委托方必須向承托方進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提供托管煤礦各類圖紙、周邊煤礦開采情況、資源儲量、隱蔽致災因素、重大風險點、采掘運輸設備等原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資料交接后雙方簽字存檔。
第九條 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五職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災害嚴重礦井專門機構和隊伍等全部為承托方人員,其中“五職礦長”、科室負責人員應有本崗位工作經驗,或具有在下一職級任職3年以上工作經歷。為托管煤礦組建的安全生產管理團隊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礦。
第十條 承托方井下施工隊伍應為整建制調動,如需重新組建的,自有員工占比不得低于70%。使用承托方上級企業的其他隊伍或托管煤礦原有施工隊伍的,必須轉隸納入承托方統一管理,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
第十一條 托管煤礦開工前,承托方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集中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保證從業人員了解掌握托管煤礦安全生產條件、風險災害、避災路線等內容。
第十二條 委托方和承托方簽訂合同(協議)后,雙方共同排查治理隱患,隱患整改所需資金由委托方負責,對停工停產時間長的煤礦,嚴格按照煤礦復工復產相關規定執行。
托管煤礦開工前,按屬地監管職責,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核實檢查,重點檢查托管煤礦承托方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建、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情況,嚴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開工生產。
第十三條 煤礦托管后應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托管煤礦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發證機關必須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委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責令改正,依法依規按上限給予行政處罰,追究相應責任,并將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列入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同時終止托管,不得繼續組織生產。
(一)不能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的。
(二)要求承托方違法違規生產(建設)或冒險作業的。
(三)存在托管價格不合理,可能導致承托方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四)要求承托方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五)不及時交付托管煤礦圖紙資料或圖紙資料存在造假的。
(六)不按合同(協議)及時支付托管費用影響安全生產的。
(七)提供的設備、材料等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安全生產的。
(八)將井下采掘工程再次承包或要求承托方分包給指定隊伍或人員的。
(九)不如實、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條 承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依規按上限給予行政處罰,將承托方及其主要負責人列入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并通報其上一級企業,同時終止托管,其上一級企業及所屬單位3年內不得再托管煤礦,情節嚴重的,實施托管領域禁入。
(一)存在分包、轉包或外包隊掛靠行為的。
(二)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三)瞞報、漏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嚴重超能力生產行為。
(五)不如實報告委托方存在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托管煤礦的監管監察力度,重點檢查承托企業的安全資質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團隊是否到位;托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投入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違規分包、轉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等情況。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出臺托管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托管指導價格,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轄區內露天煤礦托管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15年2月16日印發的《關于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