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已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辦法》充分體現武漢市濱江濱湖的水域特色,圍繞做好江城“水文章”,突出“嚴”字當頭,要求加強水環境保護約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明確規定:禁止在長江、漢江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動的,應當按要求報有關部門審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經營;長江、漢江沿岸一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化工項目、造紙項目;嚴格限制在長江、漢江沿岸一公里范圍內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在長江沿岸地區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長江、漢江沿岸化工企業進行關閉、改造、搬遷或者轉產;禁止在中心城區湖泊開展漁業養殖等。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環境監管和執法、責任追究以及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多方面內容。
《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行政責任人,其他有關負責人、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別承擔責任;通過組織環保責任目標考核,強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能;規定約談機制,明確約談對象、進行約談的具體情形、實施步驟及監督措施,并強調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