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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監局:沖擊地壓礦井年產煤不得超800萬噸!

2019-05-17 10:29:13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刻汲取山東能源龍鄆煤業“10?20”等沖擊地壓事故教訓,推進落實《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規章標準要求,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沖擊地壓事故,現就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礦沖擊地壓源頭防治

1.嚴格沖擊地壓礦井的界定。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要求開展沖擊傾向性鑒定和沖擊危險性評價,及時、準確界定沖擊地壓礦井。煤礦井巷或工作面周圍煤巖體發生過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的,直接認定為沖擊地壓礦井。煤礦發生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后,應當立即向屬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承擔沖擊傾向性鑒定和沖擊危險性評價的技術服務機構(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要求,出具鑒定、評價意見,并對鑒定、評價結果負責。

2.嚴格控制沖擊地壓礦井生產規模。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生產規模不得超過800萬噸/年,建成后不得核增產能。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計,并按照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防沖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進速度。

3.嚴格執行主動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關于巷道布置和采掘作業的規定,合理安排采掘接續。采深超過400米的無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在煤層和工作面采掘順序、巷道布置與支護、煤柱留設、采掘作業等設計時,應當避免應力集中,防止不合理開采導致沖擊地壓事故發生。

二、強化沖擊地壓礦井巷道支護

4.合理選擇巷道支護形式與參數。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選擇錨桿錨索支護時,錨桿直徑不得小于22毫米、屈服強度不低于500MPa、長度不小于2200毫米,必須采用全長或加長錨固,錨索直徑不得小于20毫米,延展率必須大于5%,錨桿錨索支護系統應當采用鋼帶(槽鋼)與編織金屬網護表,托盤強度與支護系統相匹配,并適當增大護表面積,不得采用鋼筋梯作為護表構件。煤層傾角大于25°的沿頂掘進巷道,高幫側須增加錨索支護。煤層埋藏深度超過800米的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過老空區、高應力區時,應當采用錨桿錨索和可縮支架(包括可縮性棚式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和頂梁、液壓支架等,下同)復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并進行頂板位移監測,防止沖擊地壓與巷道冒頂復合災害事故發生。

5.加強采掘工作面支護。具有沖擊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支護范圍不得小于70米,綜采放頂煤工作面或具有中等及以上沖擊危險區域的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支護范圍不得小于120米,超前支護優先采用液壓支架。煤巷掘進工作面后方具有中等及以上沖擊危險的區域應當再采用可縮支架加強支護。

三、強化防沖監測和措施落實

6.建立完善沖擊危險性監測預警制度。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危險性監測、實時預警、調度處置和處理結果反饋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監測與預警工作,每日對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監測數據、生產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研判,預報沖擊危險程度,編制防沖監測分析日報,報經煤礦防沖負責人、總工程師、礦長簽字,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

7.強化防沖措施落實。沖擊地壓礦井必須配備專門防沖機構、專業防沖隊伍,嚴格組織實施防沖措施,建立防沖措施實施記錄臺賬,保證防沖過程可追溯。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沖措施的落實情況。煤礦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沖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強化生產勞動組織管理

8.嚴格執行沖擊危險區限員管理制度。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沖擊危險區限員制度,實行掛牌限員管理,采煤和掘進作業規程中應當明確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沖擊地壓煤層的掘進工作面200米范圍內進入人員不得超過9人,回采工作面及兩巷超前支護范圍內進入人員生產班不得超過16人、檢修班不得超過40人。大力推廣應用采煤工作面智能化開采技術和掘進工作面遠距離操控掘進技術。

9.嚴格限制多工序平行作業。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采平行作業。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時(含預卸壓措施),必須撤出與防沖措施施工無關的人員。撤離解危地點的最小距離:強沖擊危險區域不得小于300米,中等沖擊危險區域不得小于200米,其它區域不得小于100米。

10.嚴格按照防沖要求組織生產。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生產組織通知單制度,生產組織通知單由煤礦防沖部門根據各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及沖擊危險性監測研判結果編制,明確規定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最大日進尺、班進尺,平均日進尺和班進尺,并報煤礦防沖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嚴禁超通知單能力組織生產。

五、強化沖擊地壓礦井監管監察

11.確定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排查轄區內所有應當進行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和危險性評價的礦井,將煤礦沖擊地壓防治作為重點檢查內容,檢查煤礦企業和煤礦沖擊地壓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煤礦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規章標準、落實各項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措施情況。

12.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進行處罰。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5月13日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沖擊地壓礦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