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5月31日,《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該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天然氣發展規劃,強化了政府監管職能及安全主體責任,明確了企業經營行為并規范了用戶用氣行為。條例特別明確,天然氣通氣驗收不得向天然氣用戶收取費用,并刪除了征收用氣初裝費的規定。
促公平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委托三方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天然氣行業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修訂草案將特許經營制度應用于天然氣經營管理。”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張曉濤表示,重慶市絕大部分天然氣設施不是由政府投入,而是由天然氣經營企業投入,所有權歸企業所有,有實施特許經營制度的基礎。在市場準入環節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利于保護用戶權益。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天然氣管理部門根據天然氣發展規劃合理劃定管理范圍內的供氣區域,或者確定管理范圍內的供氣站,并提出天然氣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根據需要,天然氣管理部門可以對天然氣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開展可行性評估。開展可行性評估的,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保供應
企業不得拒絕供氣、擅自停氣
為保障天然氣供應,條例第二章“規劃建設與供氣保障”專章對供氣保障作出了規范,并按照當前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精神,刪除了征收用氣初裝費的規定。
此外,條例專門設立了“經營管理與服務規范”章節,特別補充了天然氣供應企業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禁止性行為。
審議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因此,條例從使用智能化設備、保障應急服務、通氣驗收不收費、張貼安全須知、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應當優先安排方便用戶的時間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對天然氣經營企業的服務要求。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天然氣用戶在安裝、改裝天然氣設施完成后,應當向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申請通氣驗收,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通氣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氣。通氣驗收不得向天然氣用戶收取費用。
明規范
擅自安裝、維修天然氣燃燒器具最高罰五千元
“天然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規范使用天然氣是天然氣用戶的義務。”張曉濤表示,條例對天然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是為了保障天然氣用戶和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記者注意到,條例要求天然氣用戶使用質量合格的天然氣燃燒器具,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天然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要求;天然氣用戶要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天然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條例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擅自安裝、維修天然氣燃燒器具的,由天然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天然氣設施保護裝置的,單位將被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將被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鼓勵天然氣用戶購買燃氣意外傷害保險。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