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網站消息,日前,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出臺了《關于建立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的通知》,對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責任體系,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有關工作明確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企業應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行分級督辦驗收機制,即:煤礦主動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并按規定停產治理的,由煤礦企業自行掛牌督辦并驗收銷號;各級煤礦安監部門排查出的以及已經查實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和明確部分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通知》(廳字[2019]19號)中的分級屬地監管職責,按照“誰監管,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驗收銷號。
《通知》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后,要按照國務院446號令規定,立即責令煤礦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并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制定的方案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并報煤炭企業審批,監管部門備案。督辦單位要對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檔,督辦責任人應當每周至少深入現場一次,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督促煤礦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治理,確保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在煤礦屬地監管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難以進行督辦、確需上一級部門督辦時,可報告申請上一級部門實施提級督辦。
《通知》強調,在接到隱患治理單位提交的整改銷號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督辦部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2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晉安辦發[2019]10號)的規定組織驗收,確認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解除督辦,恢復生產。此外,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還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監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隱患督辦銷號工作的信息管理。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