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在鄭州市惠濟區花園口鎮南月堤村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
劉某民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鄭州市惠濟區趙蘭莊村黃河灘土地(該地塊位于黃河花園口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危險化學品液體泄漏,對涉案場地土壤造成污染。
劉某民因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50000元。因該案涉及環境公共利益,鄭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民事環境公益訴訟。
鄭州中院一審支持了鄭州市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劉某民不服,上訴至省法院。
為增強民眾環保意識,普及環保法律知識,擴大辦案為增強民眾環保意識,普及環保法律知識,擴大辦案效果,“6·5世界環境日”當天,省高院環資庭在污染地所在的南月堤村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經審理,當庭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判令劉某民賠償土壤修復費用1193500元,該款項用于涉案場地土壤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涉案鑒定費用250000元;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提交環境污染警示文稿,對其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向社會公眾發布污染警示。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尤其是土地資源,一旦污染,難以逆轉,修復難度大費用高。”
審判該案件的法官告訴大河網記者,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對于無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違法堆放、排放、傾倒污染物,污染土壤,損害公眾環境利益的侵權行為人,不僅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應當依法追究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