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共有六章42條。
根據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
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規定還明確了組織機構和人員、督察對象和內容、督察程序和權限、督察紀律和責任等有關事項。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