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染危險廢物的廢鐵桶若處理不當,其含有的有毒害物質將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記者今日從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近期依法辦理了一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2004年,被告人張某在株洲市石峰區注冊成立了一家油桶清洗店。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不具備收集、儲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條件的情況下,張某聘請他人收集、清洗、存儲、運輸、處置沾染異氰酸酯、二甲苯、溶劑汽油、廢礦物油等有毒害物質的危險廢物桶。
據了解,張某等人用一臺0.05蒸噸的燃煤鍋爐產生高溫氣體對外觀較好的廢物桶進行清洗,清洗干凈后轉賣獲取非法利益;對一些損壞較大的廢物桶則進行切割后作廢鐵銷售。在清洗、切割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油、廢渣通過滲坑的方式進行排放或者用廢舊鐵桶裝盛后隨意露天堆放,造成環境污染。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張某等人收集、清洗、處置危險廢物桶共計5萬余個。
2018年6月28日,該油桶清洗店被查處時,當場被扣押疑似危險廢物桶3638個,廢油、廢渣,有機溶劑46.42噸,清理受污染的土壤和污染物的混合物28.53噸。經鑒定,沾染有異氰酸酯、二甲苯、溶劑汽油、廢礦物油等廢物鐵桶均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等危險廢物,滲坑內提取黑色液體樣品中石油烴、萘等嚴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等標準限值,環境污染造成等直接損失共計128.29萬元。
石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等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石峰區人民檢察院以對張某等人員依法提起了公訴,并同步提起了公益訴訟。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提醒廣大企業,如果企業產生了危險廢物,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找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進行合理處置,避免污染環境,甚至觸犯法律。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