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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后為2.68元/立方米 保定市徐水區調整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

2019-07-11 15:09:47 國際能源網

據國際能源網了解,近日,保定市徐水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理順徐水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保定市徐水區管道天然氣居民配氣價格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氣價格為0.947元/立方米。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由2.45元/立方米調整為2.68元/立方米。全區農村氣代煤取暖用戶,暫執行 2.68元/立方米的標準。

城區范圍內執行階梯氣價的用戶,一檔氣價調整為2.68元/立方米,二、三檔價格執行原標準不變,分別為2.8175元/立方米、3.185元/立方米(居民三檔氣價不超過非居價格3.03元/立方米)。居民用氣一檔氣量由500立方米調整到1200立方米;居民二檔氣量為1201立方米—1500(含)立方米;三檔氣量為1501立方米以上。

原文如下:

保定市徐水區發展和改革局

關于理順徐水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

有關政策的通知

徐水發改[2019] 63 號

徐水區各燃氣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物價局《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冀價管[2018]62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價管規[2018]38號)和《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冀價管[2016]1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依法開展了成本監審、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研究擬定了我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經區政府批準,現就理順全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

(一)保定市徐水區管道天然氣居民配氣價格為0.63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氣價格為0.947元/立方米。

(二)保定市徐水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由2.45元/立方米調整為2.68元/立方米。

(三)全區農村氣代煤取暖用戶,暫執行 2.68元/立方米的標準。

(四)城區范圍內執行階梯氣價的用戶,一檔氣價調整為2.68元/立方米,二、三檔價格執行原標準不變,分別為2.8175元/立方米、3.185元/立方米(居民三檔氣價不超過非居價格3.03元/立方米)。居民用氣一檔氣量由500立方米調整到1200立方米;居民二檔氣量為1201立方米—1500(含)立方米;三檔氣量為1501立方米以上。

(五)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二、低收入群體保障措施

(一)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優撫對象范圍:城鄉低保戶、城鄉特困對象、優撫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貼的人員)、建檔立卡戶及特困職工。

(二)補貼方式:直接補貼到戶。低收入群體補貼由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區民政局、區扶貧辦、區總工會等部門對納入上述補貼范圍群體實行動態管理,具體價格由以上各部門協商確定。

三、執行日期

此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以往與本通知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保定市徐水區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doc

2019年7月8日

附件:

保定市徐水區管道天然氣

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

為規范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靈敏反應天然氣市場供求價格變化的定價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價管規〔2018〕38號)和《關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冀價管〔2016〕116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出《徐水區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

一、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定義

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是指依照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調整或因基準門站價格實行浮動機制出現大幅調整,而引起下游城鎮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天然氣購進成本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及時通過調整到戶銷售價格予以疏導的價格機制。

二、價格聯動公式

公式: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基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1-購銷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氣企業供應徐水區城鎮燃氣企業氣源的基準門站價格(含省內短途管輸價格)。基期基準門站價格是指上一次調整周期的氣源基準門站價格。調整期基準門站價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調整出臺的氣源基準門站價格。基期、調整期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均為含稅價。購銷差率也稱城鎮管網損耗率,是指報告期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購進量和銷售量之間的差量與購進量的比率,按照不超過5%確定,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三、價格聯動周期及啟動點

(一)價格聯動周期

(1)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原則上1年不超過1次。

(2)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原則上1年不超過2次。基準門站價格實行季節浮動機制的,按照浮動機制確定價格聯動季節區間,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價格聯動啟動點

上游基準門站價格變化幅度或浮動幅度達到或大于0.05元/立方米時啟動價格聯動;為防止和減少上游價格小幅頻繁波動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終端居民用戶的影響,小于0.05元/立方米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四、價格聯動相關程序

(一)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啟動程序。當河北省調整上游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時,啟動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上調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居民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制定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方案,調整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對外公布實施;當上游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下調時,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方案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計算公式直接確定,順價下調并公布實施。實施居民用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后,當調整的居民到戶銷售價格低于居民用氣階梯二檔價格時,居民階梯二檔、三檔銷售價格不做調整;當聯動后調整的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達到或高于居民用氣階梯二檔價格時,階梯價格政策暫停執行。

(二)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啟動程序。當河北省調整上游管道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時,啟動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聯動機制公式計算價格聯動調整額,直接發文調整并公布實施。

(三)因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發生變化,需要對管道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的,則應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履行配氣成本監審、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聽證會等程序。

五、價格聯動的實施范圍

徐水區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實施范圍為徐水區管道天然氣覆蓋區域。

保定市徐水區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日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管道天然氣價格, 居民用氣 ,天然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