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布《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條,內容涉及地表水、工業水、城鎮水、農業和農村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提出,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中,《條例(草案)》提出,飲用水水源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設置排污口;從事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設置排污口;處置城鎮生活垃圾;建設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建設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飲用水水源、水質等信息。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