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召開的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說明。
說明稱,現行的《蘭州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此次修訂中,法規名稱修改為《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將法規范圍由城鎮擴大到農村。針對蘭州市燃氣峰差高達1:7,以及冬季氣荒嚴重的突出問題,在《條例》第十五條應急儲備制度中,進一步明確了規劃建設燃氣應急氣源儲備基地的規定。《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還增設了對瓶裝燃氣的規范,對瓶裝燃氣服務站點、經營行為、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
針對施工開挖破壞燃氣設施的問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開挖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應當在開工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施工。對未采取措施強行施工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