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企業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多是群眾受損、政府買單,不過這種現象已經發生改變。在7月26日生態環境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說,目前,各地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24件,涉案金額近10億元;辦結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186件。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及其改革是一項探索性制度,2016年開始在部分地區試點;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成立此項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并印發實施方案。
別濤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已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確要求,“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這有助于各地提高對這一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深入推進全國改革試行工作。此外,環境部還推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訂和修訂過程中提出立法建議,“目前相關審議稿及建議稿中,已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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