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的通知》。
通知表示,根據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專向檢查問題處理要求,對已按正常補助標準50%清算的終端用戶閑置車輛,此次不申報或未通過審核將扣回已撥付資金。對2015年及以前年度車輛此次未申報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未通過審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
申請補助資金的車輛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且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運行數據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臺??紤]到接入國家監管平臺的周期,對2016及以前年度推廣車輛清算給予4個月過渡期。
除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行駛里程統計時間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報材料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30日,2016年及以前年度推廣車輛則延長到2020年1月31日。
政策原文如下: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