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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遇上互聯網:商機還是“傷”機 ?

2019-08-21 13:54:46 EBS公用環保研究

互聯網技術可以提供不受空間限制的數據平臺,在垃圾分類領域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1)“互聯網+”提升垃圾分類、環衛服務商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信息的集成和互通有助于進行數據分析,且可更好地串聯買家與賣家進行資源配置;(2)有助于幫助政府實現監督管理。數據及時上報政府,有利于監管、政策調整及制定未來規劃;(3)有助于提升居民分類意愿。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to C”業務對接,能夠提升生活的便利性;增加公益宣傳,或者通過“返點、積分”制度,可有效提升居民參與度。

互聯網經濟的盈利不能脫離實體:需深刻理解固廢產業鏈的特點,再輔之以互聯網技術支持。

(1)回收事權是根本:垃圾分類制度本身并不會使垃圾收運/回收利用企業直接獲得“垃圾中資源部分的回收事權”,真正的事權的獲得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政府強制規定:如準入政策、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或2)市場化機制:如通過購買方式等;(2)收益利差是關鍵:中游環節部門一定要有串聯上、下游的能力,把握可回收垃圾的利潤來源,而互聯網平臺最大的優勢在于串聯資源;(3)控制成本是核心:垃圾/再生資源領域更偏向于重資產運營,而互聯網平臺更多為輕資產運營,結合后依然需要一定的資本開支。互聯網技術如果能較好地與實體產業鏈結合,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再通過運營盈利及合理的融資覆蓋新增投資及運營成本,便可以實現良性發展。

投資建議:

政策方面:兩個大方向未來需要進一步重視:(1)居民垃圾收費制度,這是產業快速實現提質的必要條件;(2)財政/市場準入政策鼓勵規模化、專業化的創投公司發展,進一步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社會資本完善渠道,這是推動產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方式。

風險提示:垃圾分類政策落地進度低于預期,政府沒有清晰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路線且效率較低;金融周期下半場,環保公司融資能力受限制約進一步發展;居民垃圾收費制度市場化進程低于預期;地方財政壓力過重致補貼不到位。

“互聯網+”:如何助力垃圾分類提效?

1.“互聯網+”的優勢:信息集成、資源整合

毋庸置疑,互聯網技術可以提供一個數據平臺,能夠在不受空間限制的情況下進行信息交換。在4G及未來5G大潮下,互聯網技術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交換的使用成本、提升數據獲取的速度。這種數據獲取、整合效率的提升是否在垃圾分類領域有效應用?其實,“互聯網+環衛”或者“互聯網+垃圾分類”并不是新的事物,甚至不是新的概念,很多市場參與者都在思考、嘗試它們的有效結合。

居民產生的垃圾、投擲行為及后端接口的特點在于:

(1)個人產生的垃圾量少而散、流向不易控制;經收運集中后垃圾量大,必須及時清理,需要綜合考慮人工、運輸和倉儲成本;

(2)分類前,垃圾混合度高,且不同垃圾的處置或再利用價值不同,分類后居民進行一次分揀,運營商一般也要視前期分揀程度決定是否進行二次分類;

(3)可回收、有價值垃圾售賣、投擲接口容易形成路徑依賴,但該類垃圾的回收事權較難獲得,除非政府有準入政策規定,否則誰出價高、誰更便民,有價值的垃圾就流向誰,故渠道參與方多、競爭激烈、難規模化。

在2017年國務院發布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中已經提出,可“通過‘互聯網+’等模式促進垃圾分類回收系統線上平臺與線下物流實體相結合”。在目前的垃圾分類政策下,互聯網技術有哪些優勢:

(1)提升垃圾分類、環衛服務商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互聯網為平臺可以提供數據及信息分析和總結,對于垃圾分類/環衛服務商來說,同時實現信息的集成和互通,通過數據分析后,有利于進行資源配置(如更好的串聯買家與賣家)。

(2)有助于幫助政府實現監督管理。在垃圾分類涉及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四個環節中,互聯網技術可以助力數據及時上報政府,從而提高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有助于政策及時調整和制定未來規劃。

(3)有助于提升居民分類意愿。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to C”業務對接,能夠提升生活的便利性;增加公益宣傳或者通過“返點、積分”制度,也可提升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的意愿。

2.盈利需要把握三大要素:事權、利差、成本

我們進一步分析垃圾分類影響下固廢、再生資源各細分的盈利特點:

(1)廚余垃圾:“干濕分離”是最核心的變化,我們已經在《靈魂拷問:濕垃圾究竟怎么處理——垃圾分類制度影響解析系列二》,詳細論述了其增量市場、盈利模式和垃圾收費制度的必要性等;

(2)不可利用垃圾:即其他垃圾或干垃圾,我們已經在《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安全邊際——垃圾分類制度影響解析系列三》,詳細分析了垃圾分類后,最終進入處置設施的垃圾“熱值增、量減”對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影響;

(3)環衛體系:前期環衛市場化如火如荼,傳統的垃圾收運、城市保潔和街道清掃,已形成完全由政府支付為主導且現金流較好的商業模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垃圾收運業務是政府交給環衛公司的“回收事權”,這種事權更多是“不可回收垃圾”、“少量可回收垃圾+大量不可回收垃圾的混合”、以及“廚余/餐廚垃圾”,大部分可回收垃圾的回收事權并不在其中。

以上商業模式均是由政府負責或者以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因此易形成區域性的規模化和壟斷;盈利方面,一般均按照政府規定的工程經濟模型進行項目投資、運營測算后決定;支付方面,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補助付費方式為主導。

垃圾分類對于以上細分的影響更多是固廢產業的精細化重塑,其責任事權、商業模式都較為清晰,很多從事上述領域工作的上市公司業務已經規模化。

(4)再生資源體系:垃圾分類前,有價值的資源多被居民直接賣給流動回收商販,或由拾荒者從垃圾桶撿出后進入再生資源產業鏈;而垃圾分類后,該產業鏈的運轉模式將發生變化:

1)游擊式回收減少,政府發揮更多作用,收運環節蘊藏較大機會;

2)“非正規渠道”暴利被壓縮、小作坊被取代,收運渠道將更正規、安全;

3)渠道正規化后,倒逼末端處置更精細化,循環經濟產業也將蓬勃發展。

我們已經在《渠道提質:從游擊隊到正規軍——垃圾分類制度影響解析系列四》,分析了渠道將逐步規模化的原因以及如何獲得渠道收益利差的方法。

互聯網經濟的盈利不能脫離實體。相關參與企業需深刻理解固廢產業鏈的特點,再輔之以互聯網技術進行優化。我們將進一步分析,怎樣才能通過“垃圾分類+互聯網”平臺實現盈利?

(1)回收事權是根本:以廢紙回收舉例,流動商販可以以1元/公斤的價格從居民處回收廢紙,后以1.5-2元/公斤的價格賣給集中收集、貯存商,而后送到造紙廠可以賣到2.5-3元/公斤,期間利潤空間較大。但垃圾分類后,居民會老老實實的將廢紙以免費的價格投入垃圾桶,或者以極低的價格交給物業或者賣給收運企業么?答案是否定的。因此,目前的垃圾分類制度本身并不會使傳統的垃圾回收商直接獲得“可回收、有價值垃圾的回收事權”。真正事權的獲得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政府強制規定:如準入政策、生產者責任延伸、德國的綠點制度;2)市場化機制:回收方以一定價格購買可回收、有價值垃圾;3)實在嫌麻煩的居民會直接免費傾倒到垃圾桶,此時小區的物業、商業樓宇的物業與垃圾收運人員、企業將要平衡事權的歸屬。因此,只有獲得“可回收、有價值垃圾的回收事權”,才能穩定的享受該產業鏈市場化機制下的收益利差。

互聯網模式能夠提供的是:通過APP提升居民的便利性,如上門回收;或增加公益宣傳,通過“返點、積分”進而提升事權的歸屬。

(2)收益利差是關鍵:中游環節一定要有串聯上、下游的能力,把握住利潤來源;德國進行包裝品回收的DSD公司便可以較好地串聯起德國再生資源的上、下游資源,這種串聯亦離不開政府準入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政策的輔助。

互聯網平臺最大的優勢在于,以大數據為基礎,可更好的串聯買家與賣家。

(3)控制成本是核心:很多互聯網平臺是輕資產公司,垃圾/再生資源這種實物載體一旦形成規模化,更偏向于重資產,對人員、物流和倉儲資產投入或運營的成本要求還是較高的。

互聯網技術起到的作用在于,進一步通過優化資源配置,減少重資產投入,優化運營。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垃圾分類,互聯網,環衛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