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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全球地熱開發模式 發展臺灣地熱資源

2019-08-23 11:28:19 工商時報   作者: 康瑋帆  

地熱發電為再生能源中,少數可日夜運轉的基載能源,氣候變化對發電量的影響不大,與其他再生能源相比,具有相對較高的容量系數、及均化成本相對較低的優點。

然而市場上對于地熱電廠的投資狀況卻相對保守。根據彭博新能源財經(BNEF)統計,2018年全球再生能源投資金額約5,180億,其中風力總投資金額為2,152億美元,太陽能為2,025億美元,相較之下,地熱僅有33億美元。以再生能源的年均復合增長率(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CAGR)來看,近15年地熱投資金額CAGR為6%,遠低于太陽能的21%、以及風力15%。相較于風力來自銀行的融資比率可高達94%、太陽能來自銀行和終端市場(小型太陽能)的投資金額占87%,地熱的銀行融資比率只占67%。


臺電與中油攜手,在宜蘭縣仁澤啟動地熱開發。圖/中油提供

究其市場保守投資主因,在于地熱開發時,缺乏地質調查數據,和鉆探成果的不確定性高。相較于其他再生能源,在開發初期風險會高出許多,造成市場參與者進入意愿不高和融資的困難,墊高開發地熱的門檻。

根據國際再生能源機構(IRENA)統計,2018年全球地熱發電累計安裝量為13,329MW,2000年至2019年均復合成長率為2.8%。目前全球地熱發電市場前10大裝置國為美國、印尼、菲律賓、土耳其、紐西蘭、墨西哥、意大利、冰島、肯亞和日本。

目前各國發展地熱可分成叁種模式。首先是「整合開發經營」模式,由政府率先投入,從指派或成立開發機構,將地熱資源國有化、土地取得直接,所有風險及收益內化為國有,風險皆由政府承擔。此模式須建立在政府對地熱發展擁有很強的承諾,并且有足夠的經濟支援,菲律賓、冰島皆以此模式進行。

其次,國家主導風險最大的資源調查與開發,國家機構負責地質調查、測勘鉆井及地熱井開發,由政府承擔大部分風險,將不確定因子消除后,再培育產業,從國家角度供應發電業者熱源,或將地熱資源以競價拍賣交由業者進行投資。例如肯亞以國營地熱開發商KenGen承擔初期的探勘與開發,再將開發權轉移給私部門,減輕投資者的開發風險。

第叁種模式則由政府出面融資擔保與補貼成本,開發廠商仍有土地取得、法令遵從等成本,政府則開辦業管機關服務窗口、媒合開發商技術平臺、促成聯貸銀行團,以減少業者負擔、促進民間資本參與。日本與美國皆使用此模式,但略有不同:美國要求接受補助的廠商,無論探勘結果成功與否,必須公開揭露地熱資訊;日本廠商則不須公開揭露。

值得注意的是,三種模式并非只能單一使用,有些國家初期採行第一種模式,隨著環境改變、電業民營化等時機較為成熟后,發展成第二種模式,待產業發展穩固后政府逐漸煺出走向第三種模式。

臺灣地熱發電產業尚在萌芽階段,從資源探勘、鉆井、電廠建造到O&M(營運與維護)階段中,發展主力仍在資源探勘及鉆井。因地熱發電在前期不確定性較多,局限臺灣廠商進場開發地熱的意愿。包括在發電機的開發面向上,則以小型發電機為主,目前尚未發展大型化的發電機組。另外,根據不同的地質情況,臺灣地熱場址所需的關鍵技術掌握在國外廠商手中,例如火山型地熱場所需的耐酸性管材、大于500公尺的鎳合金管材等;或是變質巖型易使得管材結構,而影響產能。相關問題都需發展技術進行克服。

建議我國可綜合第二與三的模式,短期先建立地熱第三方驗證機制、完善公開的地熱資料庫,使開發手續明確、受理窗口透明。中期則可優先針對優良潛能地區探勘鉆探,并興建示范電廠,提供專案貸款、債務擔保、引入保險工具,強化廠商投資意愿。長期則需探討專法或專章的必要性,策略性評估環境影響,劃分可開發地區、應保護地區等。政府也應持續推動獎助探勘鉆井,分擔地熱開發風險,搭配調整躉售、剩余買取電價、稅賦抵減等經濟誘因,以吸引業者加入。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臺灣,地熱資源,地熱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