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門8月30日聯合印發了《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并全面啟動2019年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評選工作。
辦法明確了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的申報條件、有效期、可享受的九項激勵政策和應當遵守的三項要求等。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在申報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專項時,可優先入庫,優先評審;對于滿足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要求的,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不列入停限產清單;適當降低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頻次等。
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介紹,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是同類可比范圍內生產工藝技術先進、污染治理處于全市領先水平、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科學規范的企業,在提高落實治理污染主體責任的主動性、自覺性方面具有先進引領作用。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有效期一年,對于不再滿足相關要求的企業,將督促整改或取消稱號。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