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為進一步健全正向激勵機制,充分激發和調動生態環保領域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對生態環保領域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配套激勵實施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1條,明確了評選標準、評選程序、獎勵措施等,力求公平公正、可操作性強。
兼顧治理成效和工作力度,提出3條評選標準,分別是空氣環境質量完成年度考核目標情況、省級以上水質考核斷面完成年度考核目標情況、江蘇省環境基礎設施三年建設方案(2018-2020)落實情況,對排名前列的設區市、縣(市、區)作為激勵支持候選對象。
激勵支持候選對象中,對提前完成中央環保督察交辦問題整改或長江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整改任務、整改成效明顯的地區予以優先考慮。
對空氣或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任務未完成;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未按時完成中央環保督察交辦問題整改任務、整改成效差的;未按時完成長江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整改任務、整改成效差的;因環保問題被區域限批的設區市、縣(市、區)或轄區內2個及以上區被區域限批的設區市;省級環保引導資金執行率低于80%的等六種情形之一的設區市、縣(市、區)原則上不作為激勵支持對象。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每年確定擬激勵3個設區市、6個縣(市、區)。
獎勵名單產生后,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對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設區市、縣(市、區),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抄送省財政廳。
安排省級環保引導資金對生態環保工作受到省政府真抓實干成效明顯通報表揚的地方給予資金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個設區市1000萬元、每個縣(市、區)600萬元。從中央環保專項資金中給予受到國務院真抓實干成效明顯通報表揚的地方1500萬元資金獎勵。
除給予資金獎勵外,省生態環境廳將加大對生態環保領域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的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力度,優先推薦申報中央環保專項資金補助項目。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