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宣判一起污染環境案,被告人郭某某為提煉金屬鉛大量回收購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污染周邊環境,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申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危險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二連浩特市一加工廠內拆解廢鉛酸蓄電池提煉金屬鉛,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30余噸。截至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生產半成品鉛錠共計18.2噸,此外,還剩余廢鉛酸蓄電池13.26噸及部分廢鉛酸蓄電池拆解后的廢料。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大量購進廢舊鉛酸蓄電池,以雇傭方式招攬他人進行加工提煉,并隨意堆放未加處理的廢渣,嚴重污染周邊環境。
法院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在案扣押的廢舊鉛酸蓄電池和鉛錠予以沒收。
據介紹,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液體內含有腐蝕性的硫酸,還含有汞鉛等多種重金屬,隨意堆放處置會對人體、土壤造成危害。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