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鄭州市城市管理局獲悉,《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不按要求投放垃圾,將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
根據《辦法》,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