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安全關系人類安全,水污染防治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山西生態環境脆弱,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嚴重。通過制定嚴格的制度措施加強水污染防治對山西來說迫在眉睫。
10月1日,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有哪些亮點?山西將采取哪些措施防治水污染?近日,記者走訪山西多部門,采訪多名人士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山西水污染防治持續發力
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水十條”)自2015年出臺以來,山西省政府印發《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逐年印發水污染防治年度行動計劃,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源頭管控,統籌上下游、左右岸、水陸域,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污,“截污、調水、清淤、增濕、綠岸”五策并舉,水污染治理與水生態修復并重,依法推進水環境質量改善。
據悉,2018年,山西省58個國家考核地表水斷面中,優良水質斷面34個,比2016年增加6個,嚴重污染的劣Ⅴ類水質斷面13個,比2016年減少3個。2019年1月至6月,汾河流域13個國考斷面中,優良水質斷面5個,同比增加1個;劣Ⅴ類水質斷面8個,雖同比無變化,但主要污染因子濃度明顯降低;汾河中下游干流污染較重的4個國考斷面,水質持續好轉,化學需氧量、總磷和氨氮等主要污染因子濃度大幅下降。
“制定出臺《條例》,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辦公室主任楊向群對記者說,“改善水環境質量不僅要打好攻堅戰,更要打好持久戰。”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欠賬多、底子薄、任務重,水環境質量制約經濟社會發展。《條例》的制定,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倒逼產業結構調整、促進體制機制完善、夯實水污染防治基礎、提升水污染防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水平。水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頑固性,水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具有長期性,《條例》的制定通過固化行之有效的經驗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不斷加大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供法治支撐。
主要河流沿岸禁建高污染項目和設施
“《條例》共八章九十五條,以國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為依據,立足我省水污染防治形勢和工作實際,細化有關條款,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山西特色,將我省近年來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條款,有利于更好地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一級巡視員喬錦瑞介紹。
山西水資源缺乏,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保護境內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藥、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這是對河等重點河流沿岸的產業布局作出了強制性要求,有利于優化高污染高風險行業空間布局、為新興產業騰出環境容量和空間,也是保護重點流域生態功能,培育經濟發展潛力重要方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說。
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嚴于國家
《條例》第十條明確,省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V類及以上標準,制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
“這是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凸顯我省水污染防治的決心。”喬錦瑞介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審查和評估處處長葉晉明進一步解釋,國家“水十條”要求山西逐年消減國考地表水劣Ⅴ類斷面,但山西水資源缺乏,枯水期河道喪失生態自凈能力,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的排水進入河道后,仍然屬于劣Ⅴ類水質。在無自然徑流稀釋的情況下,河流地表水環境質量無法達到國家考核目標的要求。因此,針對主要污染物制定嚴于國家的排放標準尤為必要。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工藝只需要在A2/O的基礎上建設高效分離池即可實現從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標準一級A水平升級到地表水環境質量Ⅴ類標準,改造成本可以承受。技術上冬季通過保溫提效措施,可以達到排放標準。”葉晉明告訴記者,山西提出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污染物達地表水Ⅴ類標準,其他污染物達一級A標準,與周圍省份相比,污水處理標準值提升幅度較小,經濟技術成本較低,既體現嚴于國家標準,又符合山西發展實際,充分保障了山西實現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實現。
采礦等作業不得污染地下水
山西礦產資源豐富。曾幾何時,勘探、采礦等給地下水資源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對此,《條例》明確,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管道,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采暖、洗浴、溫室養殖等利用地熱資源和開采煤層氣等產生的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體。回灌地下水的,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排入地表水體的,應當達到水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回填或者有效封井。
而對于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企業,《條例》要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和老窯水治理。
《條例》還鼓勵和支持單位與個人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可以確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擔地下水污染修復治理責任;排污者無法認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地下水污染修復治理。
對于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未達到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條例》明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大措施推動《條例》貫徹落實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級監察專員李凌昇表示,全省從四個方面推進貫徹落實《條例》:
首先要做好普法宣傳教育。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將《條例》宣傳貫徹融入到水污染防治執法實踐全過程。將《條例》學習納入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計劃,邀請立法機構的專家進行條例專題講座,編制印發《條例》單行本,加強生態環境系統內部的學習宣傳。組織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利用“4·22地球日”“6·5環境日”“12·4法制宣傳日”等節日,做好《條例》的社會宣傳工作。
其次要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重點流域持續開展執法攻堅行動,建立“鐵腕治污”常態化機制。對嚴重違法排污行為嚴查重處,實施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刑事拘留。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散亂污”企業,發現一處,取締一處,震懾一片。
再次要強化督察問責。對于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方政府,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實施問責。
最后要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各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宣傳水環境保護正面典型、曝光水環境違法負面典型。充分利用“12369”環保舉報熱線,引導群眾參與水污染防治,多渠道多方位強化社會監督。
李凌昇表示,我們將重點推動城鎮污水管網的雨污分流改造,科學推進重點河流生態調水,持續加強企業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的監管,全面深化水污染防治,為實現“水量豐起來、水質好起來、風光美起來”的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