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稱,在接下來的“十二五”期間政府將通過行政力量繼續煤炭行業的兼并重組,力爭三年將現有的11000煤炭企業壓縮至4000家,從而進一步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和技術水平。毫無疑問,新的煤炭行業調整沖擊的依然是民營資本,而其調整的力度之大讓人側目。
在《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中有提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堅持礦業權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盡管相關細則未出,但字面上可以有兩層理解,一是政府會對已進入煤炭領域的民資給予保護,保護范圍應涉及財產權等方面。如果這樣理解準確的話,那么3年裁汰7000家民營煤企的高效率就顯得有點不合常理。
第二,政府會保證民資新進入煤炭領域的渠道相對暢通。實際上,經歷過山西煤炭整合的教訓后,民資對于投資煤炭興趣已經大減,至少在政策真正明朗化之前不會再貿然進場。現在是里面的人想出來外面的人不想進去,所以只能國企操盤重組。相信未來民企投資煤炭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為政府的意圖很明顯,就是推動資源領域規模化經營,比如規劃中提到在“十二五”期間煤炭行業的50%產能將主要集中于6-8家大型煤炭集團,這也就意味著未來煤炭行業將形成寡頭割據的格局,所剩的能容納民資的市場空間多大可想而知。
那么,為什么新“36條”還要向民資開放礦業權?不要理解錯了,這里的所謂的礦業權準入門檻更高,比如年產量要達到120萬噸,同時后續還要做好進一步提高產能的準備,因為煤炭重組將會階段性推進,基本上是大魚吃小魚的業態,所以為了不被吃掉就要拼命做大產能,試問民資能有多少資金投入?換句話說,這種礦業權的放開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此前的3年時間,國內煤企總數由2萬下降到1萬,接下來又將由1萬下降到4千,這種過山車式的行業調整運動隱藏了多少不公不得而知,但有一點很明確,即如果沒有政府居中指揮該運動很難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取得成功,可見政府做“惡”多端,這直接加劇了非公資本對政府的信任危機,以致山西煤改中政府鼓勵非公資本參與兼并重組卻鮮有參與者。我想這種資本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將會對經濟造成長期傷害,沒有了信任,政府的很多政策推行起來難度不小,強推的結果效果也不會好。
當然,從資源節約等角度去看煤改是必須的,關鍵在于改革應當本著互信互利、公平公正、對市場經濟傷害最小的原則進行,現在改革執行的情況很不樂觀,制造出了許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不作出相應修正仍要強推其效果無疑將大打折扣。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