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醫藥、焦化、制革、電鍍、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強調,對重大土壤環境違法案件、突出土壤環境問題查處不力或公眾反映強烈的,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王安德告訴記者:“山東省是農業大省,糧食和蔬菜產量分別占全國總產量的9%、13%,確保全省土壤安全及農產品安全意義重大。制定適應山東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非常必要。”
“《條例》突出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強化源頭預防,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
為從源頭上防止對污染土壤的不當利用,《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對農用地土壤分類管理
《條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對農用地土壤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嚴格管控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拆除。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水資源條件和種植習慣等情況,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條例》指出,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包括修復范圍、指標要求、修復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修復活動應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在建設用地方面,《條例》提出,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