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1月9日)從自然資源部獲悉,我國將全面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包括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
日前,自然資源部下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涉及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方面內容。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焦點1
全面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
據介紹,在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方面,我國將全面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包括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
同時,將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根據油氣不同于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采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進行開采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
自然資源礦業權司司長姚華軍表示, 自2012年以來,自然資源部先后開展了頁巖氣、常規油氣、煤層氣探礦權競爭出讓改革試點,對準入門檻進行了實踐探索。
“油氣一口探井成本上千萬甚至高達億元人民幣,要求從事油氣勘查開采的企業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意見》考慮到油氣勘查的高風險、高投入等特點,對企業凈資產做了最低要求,且規定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采技術能力。”姚華軍說。
焦點2
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
《意見》提出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同時,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
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實行“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但要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
此外,還將調整探礦權期限。據介紹,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為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意見提出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據了解,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焦點3
18種評審備案情形縮減為4種
為最大化降低社會認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意見》明確,將按照“有沒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邏輯,科學確定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分級。
據介紹,固體礦產將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
自然資源部礦保司司長鞠建華介紹,現行儲量管理制度設計中,主要有評審、備案、登記三個環節,存在評審范圍邊界不清,備案與登記管理環節重復,登記審查環節較為復雜,需經評審機構核實、下級管理機關初審等多個環節,登記數據項多、填報內容多,容易出錯等問題。
此次《意見》提出,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取消登記環節和登記書,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同時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減為4種,即只對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進行評審備案。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