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甘肅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相關情況及2019年全省檢察機關辦理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祁連山保護區楊某某等二人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案、張家川縣李某某非法采礦案、平涼市崆峒區吳某某等二人非法處置固體廢物案、蘭州新區某三家企業非法采砂案、永昌縣水泉子村人飲水氟超標案、酒泉市肅州區泉湖鎮永久村養殖污染案、景泰縣308省道沿線企業露天采礦案、岷縣“慕麗水岸”茶樓影響行洪安全案、慶城縣谷某失火毀林案9個典型案例。
據了解,2019年,全省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部署專項行動。部署開展了打擊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祁連山生態環境檢察監督、公益訴訟“回頭看”等專項行動,充分發揮懲治、監督、保護等職能作用,全方位構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格局。一年來,共批準逮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64件90人,提起公訴235件360人;發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1692件,提起公益訴訟142件。通過辦案,督促修復被污染、破壞違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濕地、草原3500余畝,清理污染水域面積730余畝,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420余公里,整改拆除違法建筑6.9萬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25.6萬噸。金昌、蘭州新區等地檢察機關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天藍藍”綠水青山守護者檢察公益訴訟品牌創建等專項活動,著力加大對當地水源、空氣、土壤的保護力度。
全省檢察機關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充分發揮批捕、起訴職能作用,探索建立全省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堅決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一年來,共批準逮捕64件90人,提起公訴235件360人,其中起訴盜伐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非法采伐珍貴樹木、非法采礦等破壞資源類犯罪243人;起訴損害群眾健康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類犯罪29人;結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起訴非法占用農用地77人;其他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11人。部署開展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立案監督活動,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偵查機關及時立案查處,共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30件36人,監督偵查機關立案21件22人。
省檢察院積極協調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執法,健全完善案件線索移送、執法資源共享、共同掛牌督辦、專業力量參與等機制,接收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移送案件線索15件。結合專項行動,在全省部署開展環境保護刑事檢察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動,對金塔縣北河灣工業園區化工企業污染環境案等50起案件及線索予以掛牌督辦,重點督辦檢察環節的辦理情況,對反復退查、不予起訴的案件持續跟蹤督辦,對于共性問題突出或者工作推進不力的地方,省檢察院堅持現場督導、跟蹤監督。對確定為掛牌督辦的案件,指派專人建立臺賬,定期跟蹤訴訟進展。對案件辦理有困難或者進展緩慢的地區,派出調研組赴當地現場督導,破解制約瓶頸,推進工作開展。對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嚴格審查、依法快捕快訴,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有效遏制我省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高發頻發態勢,為保護甘肅生態環境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一:蘭州新區某三家企業非法采砂案
2019年3月,蘭州新區某三家國有企業未經國土資源局批準,非法占用農用地采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共破壞農用地288畝。2019年5月,蘭州新區檢察院向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大監管力度,制止非法采砂活動,督促致損企業及時回填、恢復被破壞的耕地及周圍環境。收到檢察建議后,國土資源局組織涉案的三家企業召開整改會議,共同制定整改清單,確定整改時限,研究整改方案,督促三家企業及時回填砂坑、復耕復綠,并責令依法繳納礦山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基金4033萬元。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多次溝通協調,通過督促致損企業自行修復與繳納治理基金相結合,使受損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落到實處。
案例二:祁連山保護區楊某某等二人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案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楊某某等二人擅自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西水自然保護站,采取布設扣子和夾鬧的方法,非法獵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馬麝6只。經司法鑒定,價值共計18萬元。2019年9月25日,祁連山林區檢察院以楊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祁連山林區法院提起公訴,并對二人破壞祁連山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的行為,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8萬元,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2019年11月22日,祁連山林區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民事訴訟請求。該案的成功辦理,有效震懾了祁連山保護區內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三:平涼市崆峒區吳某某等二人非法處置固體廢物案
平涼市崆峒區柳湖鎮保豐村吳某某、馬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2017年6月開始,在農用地上設立拆解廢舊蓄電池和提煉金屬鉛的窩點,從事非法收購廢舊蓄電池、拆解、提煉生產鉛錠活動,由于設備落后陳舊,致使大量固體和危險廢物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平涼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局依法查處時,起獲廢舊蓄電池殼、廢舊鉛酸電池、生產廢渣、廢酸液等危險廢物426.96噸,并就地查封、扣押。因吳某某等二人非法窩點不具備危險廢物貯存條件,就地查扣可能造成環境二次污染,崆峒區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等5家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治理,防止二次污染。收到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保全公證了污染物證,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土壤樣本檢測,及時轉移處置涉案危險廢物,有效避免了污染擴大。同時,崆峒區檢察院于2018年3月對吳某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崆峒區法院一審判決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二被告共同賠償公證費、檢測費、危險廢棄物處置費共計893249.6元。二被告上訴后,2019年6月27日,甘肅礦區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的成功辦理對檢察機關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領域開展法律監督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案例四:張家川縣李某某非法采礦案
張家川縣劉堡鄉杜家村村民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占用河道及周邊農用地非法采砂。2016年12月,張家川縣水務局聯合國土、環保、電力等部門,對李某某非法經營的砂場進行整改關閉,并當場下發停業整改通知書,但李某某仍在夜間非法采砂。經鑒定,李某某共開采砂石9981立方米,總價值69.87萬元。該行為致使河道嚴重損毀,影響河勢穩定,危害行洪安全,非法占用、破壞農用地,造成周邊生態環境嚴重損害。張川縣檢察院遂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將李某某涉嫌犯罪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委托鑒定機構對遭到破壞的采砂現場進行了生態修復評估鑒定。2019年11月17日,張家川縣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砂罪向張家川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承擔其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修復費用238690元,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2019年12月17日,張家川縣法院一審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賠償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修復費用共計238690元。本案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一方面強化刑事打擊力度,另一方面運用民事公益訴訟職能,確保受損生態能夠得到有效恢復。
案例五:永昌縣水泉子村人飲水氟超標案
2018年9月,永昌縣被甘肅省水利廳、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列入地方性飲水氟中毒病區之一。2019年4月1日,永昌縣疾控中心對水泉子村人飲工程飲用水進行抽樣檢測,監測出紅山窯鎮水泉子村飲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過了1.0mg/L的飲用水氟化物含量標準,不符合國家一級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2019年5月,永昌縣檢察院向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快進度及時完成除氟設備安裝。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向縣委縣政府專題報告,積極爭取財政專項資金。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縣兩級水務部門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8月,建成了132㎡除氟車間1座,安裝氟處理設備1套,消毒設備1套,圖像監視系統1套。隨后,永昌縣水務局委托鑒定機構對水泉子村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飲用水進行抽樣檢測,水泉子村飲用水氟化物含量為0.57mg/L,達到國家一級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至此,徹底解決了紅山窯鎮水泉子村2401人飲用水氟超標問題。
案例六:酒泉市肅州區泉湖鎮永久村養殖污染案
2002年,酒泉市肅州區清真屠宰場及畜產品交易市場落戶泉湖鎮永久村,屠宰產業帶動畜牧養殖及畜產品產業不斷擴大,致使該村環境污染問題嚴重。2017年4月1日,肅州區清真屠宰場及畜產品交易市場關停,但是該屠宰場在永久村界內運營15年,由此引發的污水隨意排放、養殖糞便及各類垃圾亂堆亂放等環境污染問題十分突出,有部分群眾甚至將承包地上的溫室改造成羊圈,改變土地用途出租。2018年3月23日,肅州區檢察院向泉湖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制定區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或整治方案,強化畜禽養殖污染監管與整治工作,根除畜禽養殖場污染環境問題。同年4月17日,肅州區檢察院又向區環保局、農牧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各職能部門根據建議內容,成立整治小組,對個別拒不停止非法養殖行為的農戶進行行政處罰,制定《泉湖鎮永久村環保問題整改方案》,向涉及污染的養殖戶發出《限期搬遷通知書》,要求限期搬遷或關閉,將占用耕地進行復墾。2019年,肅州區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確保建議取得實效。目前,永久村涉及利用耕地養殖的170戶養殖場已全部關停搬遷,占用的184畝耕地已復墾種植。該案的成功辦理,解決了當地因非法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耕地資源流失的難題,極大的改善了人居環境。
案例七:景泰縣308省道沿線企業露天采礦案
景泰縣紅水鎮、草窩灘鎮沿省道308線有10余家露天煤礦粗放式開采,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截至2019年7月,雖然涉案企業均已停產,但是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并未完成。2019年8月7日,景泰縣檢察院向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監督省道308線附近的10家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采礦業的監管。建議發出后,縣檢察院與自然資源局多次會商檢察建議內容的落實工作。自然資源局根據檢察建議,開展了“打非治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整治”等專項行動。縣委縣政府安排專項治理經費1000萬元用于礦山生態恢復,積極支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集中整治行動。整治期間,共組織巡邏1100余次,累計查處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案件98件,收繳罰沒款708.52萬元,加蓋防塵網19萬平方米,安全圍欄8.2公里。其中,在生態環境破壞最嚴重的永澤煤礦治理中,投入資金約675萬元,施工機械1498臺次,渣堆平整102.8萬平方米,覆蓋種植土面積123.4萬平方米,并種植草木。該案的辦理使多家礦山企業因粗放式開采造成生態破壞程度重、影響范圍大的問題逐步得以解決。
案例八:岷縣“慕麗水岸”茶樓影響行洪安全案
2010年9月,甘肅某公司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修建了岷縣迭藏河風情線觀景臺項目。2015年4月13日,岷縣抗旱防汛指揮部責令其限期拆除違規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但該公司一直未予整改。2018年5月25日,岷縣檢察院向縣綜合執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責令該公司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物“慕麗水岸”GTV茶樓,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復原狀。綜合執法局收到檢察建議后,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公司自行拆除所建的違法建筑物。檢察機關經回訪發現,涉案茶樓雖已停業,但實體建筑仍未拆除。2019年2月14日,岷縣檢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岷縣綜合執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監管職責行為違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對違章建筑“慕麗水岸”GTV茶樓全部實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復原狀,確保行洪暢通和度汛安全。2019年3月23日,縣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了建筑面積為1605平方米的河道違章建筑“慕麗水岸”GTV茶樓,4月15日,完成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復原狀工作。
案例九:慶城縣谷某失火毀林案
2019年4月5日,慶城縣卅鋪鎮韓臺村村民谷某于本村棗刺山祭祖上墳時,不慎將墳塋及周邊林地引燃引起火災。火災撲滅后經公安消防大隊、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勘驗和鑒定,火災導致44畝國家重點公益林嚴重損毀。2019年9月3日,慶陽市檢察院依法向甘肅礦區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追究谷某毀壞林地、破壞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谷某恢復被毀林地原狀,并按照林業部門制定的《林地植被恢復實施方案》,對補植林木在三年內予以管護。在開庭審理前,古某已經履行了部分補植復綠義務。2019年10月28日,甘肅礦區中級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的訴訟請求。該案的辦理,對保護環境、倡導群眾文明祭祀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