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近日發布新版《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0號,以下簡稱《辦法》),對舊版《辦法》作出12處修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舊版《辦法》實施5年成效顯著
長期以來,中央財政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工作,從“十一五”開始就設立了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201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財政部制定了《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161號)。
《辦法》的出臺,統籌整合了當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聯合或者分別設立的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等中央層面的獎勵資金,進而設立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方面的工作。
據了解,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等。
2019年,財政部分三批下達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其中,用于2015-2017年度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清算87.7億元;用于高效電機推廣補貼、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獎補清算、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資金,2015-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清算、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共計350.58億元;用于2018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共137.78億元。
2019年11月,財政部發布《2020年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算對地方分配結果》。其中用于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總計約160億元;用于2018年度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資金總計約153億元;兩年共計約313.68億元。
從近年來的實踐情況看,《辦法》的實施,充分發揮了補助資金的作用,有力推動了節能減排目標的全面實現。以新能源車發展為例,我國從2009年起對新能源汽車給予購置補貼,如今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和新能源汽車產銷國。
新版《辦法》多處修改頗具亮點
根據財政部官網發布的信息,新版《辦法》涉及12處修改,其中不乏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亮眼之處。
如新版《辦法》指出,“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按照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管理,實施期限至2022年”,而在舊版《辦法》中并沒有相關內容。
“舊辦法管5年,新辦法只管2-3年。這與近年來我國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各項事業迅速發展不無關系。”有專家指出,“兩年的實施期限,給予了政策制定和調整足夠的空間和靈活性,國家可以根據節能減排工作的實際進展,合理安排補助資金的設置、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
再例如,新版《辦法》增加了這樣一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申請資金時要同步填報績效目標,執行中開展績效監控,年度終了進行績效自評,定期開展外部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推動績效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而在舊版《辦法》中,只提出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新版《辦法》要求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立足長遠、舉措扎實,在關注資金使用效益的同時,著眼健全長效機制。”有關專家表示。
“申請資金時同步填報績效目標”,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控資金配置的低效無效。“執行中開展績效監控”,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資金執行過程中的偏差,避免出現資金閑置沉淀和損失浪費,而且有利于及時糾正政策或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堵塞管理漏洞,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年度終了進行績效自評,定期開展外部績效評價”,有利于建立績效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多層次績效評價體系,不僅能夠落實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推動提高績效管理水平,而且能夠全方位、多維度反映資金使用績效和政策實施效果,使資金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此外,“推動績效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以公開促規范,確保每一分錢都花在節能減排的“刀刃”上。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