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大氣污染、打贏藍天保衛戰,繼率先實施國六排放標準、推廣新能源汽車之后,北京市在相關地方法規建設上邁出新的一步。
3月9日,《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該《條例》在今年1月17日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體現的,不僅是北京市將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納入法治軌道,而且對于落實我國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美麗中國建設以及打贏藍天保衛戰國家戰略等相關要求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北京市的舉措,對于國內各地具有顯著的示范作用。”重慶交通大學公共交通學者王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對于汽車及其相關能源轉型和變革等都具有推動作用。
機動車和重型車排放治理更具針對性
“該《條例》是在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基礎上,專門針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出臺的地方條例,極具針對性和示范性。”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告訴記者。
《條例》主要分為總則、預防和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區域協同、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51條內容。其中,不僅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還著重對推廣新能源汽車、加強機動車和重型車排放污染治理作出規定。
——第七條提出,本市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條提出,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和裝置應當符合相關環保標準。
——第十一條提出,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埠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與市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生產企業及零部件廠商應當配合開展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
“推廣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新能源機動車等,是與國家、北京市相關政策相一致的,這是節能減排治理污染的現實需要。”中國汽車工業咨詢委員會主任安慶衡向記者表示,如果北京能放開新能源汽車限購,則更具有風向標的意義。
“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的排放治理是個老大難問題,由于技術、成本、市場、利益等因素曾經一度困難重重,應該依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加大治理力度。”王健認為,《條例》使北京市解決這一難點問題從此有規可循。
法律責任更加明晰操作性強
《條例》在第五章,用19條內容、超過總體三分之一的篇幅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運輸企業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不符合標準的燃料,并處燃料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在十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并復檢。
“該《條例》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細致,針對每一義務主體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既有針對單位的,也有針對個人的,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很多內容都具有創新性。”吳青表示,其中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燃料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商以及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等的法律責任規定都很有創新性,這在全國也具有示范意義。
吳青分析認為,《條例》針對城市公交、道路運輸、環衛、郵政快遞、出租車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如本單位注冊車輛在一個自然年內經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數量超過一定比例或受到罰款處罰5次以上的,對上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規定了1萬元至5萬元的處罰。另外,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及排放檢驗設備供應廠商等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清晰,也利于實施。
首次提出“京津冀協同”防治策略
《條例》中的一大亮點,是首次在北京市此類地方法規中提出了“區域協同”的相關規范。“這是我國第一部區域協同統一對有關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規定的區域性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認為,這為全國省級層面區域協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其中,《條例》第二十九條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條例》第三十三條提出,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的相關部門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重污染天氣應對、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此外,還提出了建立京津冀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共享平臺,共同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制度等較為具體的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都有幾乎相同的有關區域協同的內容,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這些都很好的體現了區域協同、共同防治的原則。這些規定,對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尤其是重點加強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防治,以及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吳青認為。
近年來,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正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動,除了國家層面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層面的相關法規正越來越多地向著機動車等項目具體化。此前,山東省、浙江省、廣東省、江蘇省等地方已經出臺了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規,但尚沒有明確提出“區域協同”的內容。
“《條例》的京津冀區域協同是一大特色。”王健認為。近年來,我國先后提出了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發展戰略,區域協同發展正在成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的新特點。“《條例》既有規范措施,又責任明確,體現了符合國家發展的立法定位,意義不凡。”他強調說。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