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超標排污如何處罰?哪些情況可以對企業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17日公布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完善。指導目錄主要梳理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
指導目錄明確了實施依據,即對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按照完整、清晰、準確的原則,列出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具體條款內容。
指導目錄還明確了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和第一責任層級建議。如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政處罰,“責任部門”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設區的市”。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主要是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把查處違法行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壓實,不排斥上級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和處罰權。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按程序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實施直接管轄,或進行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