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北京槐房再生水廠,是北京最大的地下污水處理廠。 資料圖片
新型冠狀病毒不僅會通過飛沫和接觸傳播,在密閉、不通風的環境也存在氣溶膠傳播的可能。在污水處理過程中,許多未密封的處理設施表面會產生水汽形成氣溶膠,因此,存在病毒暴露引發操作人員感染、處理不當造成受納水體污染等風險。
近日,在水處理界有種呼聲認為,疫情之下,公共環境衛生治理上升到新的高度,也為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推廣應用提供了更大發展空間。
地下式污水處理廠更有優勢嗎?
可以阻隔病毒傳播,有利于消毒管理,但運行管理有更高要求,設計中應考慮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即水處理構筑物位于地面以下,這是其基本特征。較之傳統地面污水處理廠完全暴露于自然環境中的處理方式相比,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將處理工藝設備封閉放置于地下,不僅可以釋放地面空間,還能有效減少臭氣、噪聲等傳統污水處理廠二次污染帶來的擾民問題。在應對疫情的當下,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優勢特點更加明顯,可以阻隔病毒傳播,有利于消毒管理。
“傳統地上污水處理廠的臭氣容易無組織逸散,相比之下,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臭氣經收集處理后有組織排放,有利于提升水廠周邊空氣環境質量。”水工業專家錢鳴認為,在結構形式上, 與傳統地上污水處理廠最突出的區別是,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建構筑物整體或部分設置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或人工挖掘的地下空間,運行人員可經常在地下空間內進行日常巡視、操作和維護等生產活動。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具有處理構筑物和操作空間的雙重封閉性,均可防止噪聲、惡臭污染泄漏擴散,污染治理更為徹底。
不過,廣東省廣州市創景市政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李亮也表示,雖然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突破了傳統地上污水處理的用地觀念,廠區整體地下集約布置,并且全封閉,在避免惡臭、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方面優勢明顯,但含病菌的氣溶膠在封閉的地下空間內更易富集。為保證疫情期間地下空間衛生安全,避免產生病源風險,一方面要確保地下密閉空間內的空氣質量和廠區臭氣排放的達標要求;另一方面要重視在地下空間內進行巡視、管養的運行人員的防護工作。
“除常規污水處理廠可能存在的一般風險外,地下污水處理廠因位于地下,其風險因素大大增加,風險發生后的危害程度也大大增加,其安全的運行管理面臨更高要求。”李亮建議,在地下式污水處理廠今后的設計中應考慮提高污水處理廠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采用自動化的噴灑消毒和檢測系統。此外,關于下一步污水處理廠防疫相關國家標準的修編和污水處理廠進水端的應急消毒等問題,需要行業內協作進一步開展相應調研和探討。
2019 年 12 月,我國首個針對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技術標準《地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技術指南》(T/CAEPI 23—2019) (以下簡稱《指南》)正式發布。《指南》提出地下式污水處理廠“除臭系統宜與通風系統統籌、系統設計”的原則,同時提出了臭氣收集處理的技術要求和措施,以避免二次污染。
《指南》編制組專家表示,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各工段均會產生一定濃度的臭氣,包括預處理段(提升泵房、粗細格柵、沉砂池)、生化反應段(各類厭氧、缺氧、好氧反應池)、污泥處理段(污泥濃縮池、貯存池、脫水間等),其中預處理段和污泥處理段是臭氣控制的重點區域。
“污染物濃度較高且人員操作較頻繁的區域是臭氣控制的重點環節,如粗格柵間、進水泵站、細格柵間以及污泥脫水間等區域,因此在設計時不僅要考慮設備以及池體的除臭,而且需要考慮整體空間的除臭。所有與除臭相關的構筑物及設備必須加蓋封閉,并設置臭氣收集點,同時需要保證構筑物及設備內部始終為微負壓狀態,以防止臭氣外泄。”專家建議,基于污水處理廠除臭的研究和工程實踐,地下式污水處理廠除臭工藝選擇上應優先以生物處理工藝為核心,且生物除臭裝置的填料使用壽命不宜低于15年。
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哪些地區適用?
不能為建而建,適宜用地緊張地區、人口稠密地區、環境敏感區等地區,應結合投資成本等綜合考慮
據了解,1932年芬蘭開始建造世界第一座地下污水處理廠,隨后英國、荷蘭、挪威、瑞典、法國、丹麥等歐洲國家均建設了地下式污水處理廠,而把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真正發揚光大的是中國、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等亞洲國家。
作為在國內興起時間并不長的污水處理廠建設形式,占用空間少、節省土地、綜合影響小,并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發展迅猛。
據統計,“十二五”期間我國地下式污水處理廠數量為29座,處理水量為319萬m3/d,到了“十三五”期間(2016年1月-2019年2月),地下式污水處理廠數量已增長至70座,處理水量超 700萬m3/d。
那么,疫情是否會給地下式污水處理產業更大機遇?業內專家普遍認為,不能為建而建。雖然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具有占地小、隔臭、隔音、隔熱(保溫)、地面景觀好、與周邊環境協調等優勢,而且還能提高區域整體開發綜合價值。但是其劣勢也很明顯,如設計、施工難度相對較大,直接投資和運行成本相對較高,而且土建擴建難度大,風險因素增加。
錢鳴認為,在大型城市和特大型城市可以重點考慮建設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對于小型城市以及用地不受制約的地方則不然,千萬不能“一刀切”,不要盲目,不能為了建設而去上項目。
“建設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條件正如所有的新技術、新工藝一樣,存在最佳的適用范圍。”《指南》編制組專家表示,經過多年實踐,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優勢和特點逐步明確,因此《指南》提出“位于用地緊張地區、人口稠密地區或環境敏感區等的建設項目宜選擇建設地下式污水處理廠,并應結合投資成本、占地指標、生態環境要求、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綜合考慮”。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