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安排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要求,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同意,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01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02對拒不接受大氣污染監督檢查或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04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05對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06對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政處罰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07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08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行政處罰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3倍的罰款。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