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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2020-04-07 11:10:20 中國環境報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通過審議,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堅持頂層設計和法治實踐相結合、制度鞏固與舉措創新相結合,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聚焦河北省大氣、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污染防治作了科學、系統規定。

“《條例》結合河北實際,明確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與考核機制、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環境應急聯動機制等機制;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金霞介紹說,這么多的機制制度建設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規不曾有過的,是全面落實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體現。

體現“統籌”特色,全面推進污染防治

據了解,河北省現行環境保護條例是1994年制定,2005年、2016年兩次修訂、修正。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加快推進,特別是生態文明建設寫入憲法,中央出臺實施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為緊密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適應工作需要,河北省自2019年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條例》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并最終通過。

“《條例》作為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不僅為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提供了直接依據,也為其他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任立強介紹說,《條例》突出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統籌大氣、水、土壤、海洋等重點工作,對全省污染防治作了科學、系統規定。

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條例》創新了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制度,加強了清潔能源和散煤治理、高污染產業控制、揚塵污染管控和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等措施。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條例》強化了農業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船舶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規定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創新了垃圾分類管理和利用制度,強化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體系建設,新增了重金屬污染防治內容。

此外,《條例》還對推動實現藍色海洋、綠色港口等作了規定。

“《條例》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立足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聚焦破除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創新了系列制度,健全了多項機制,完善了相關舉措,構建了比較完整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體現了河北特色。”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二級巡視員趙根喜介紹說,《條例》的修訂為河北省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堅持“精準”原則,嚴防治污“一刀切”

“堅持‘精準’原則,實施精準施策分類管理,污染防治不搞‘一刀切’,這是《條例》的又一特色。”陳金霞介紹說,這個“精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重點區域、流域提出了更嚴要求,二是區分不同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三是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措施。

加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控制,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實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條例》第23條規定,“未達到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第24條規定,“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者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預警提醒和差異化限制性措施。”《條例》第36條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區分不同排污單位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本省實施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分類標準主要是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 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方面,《條例》第47條規定,“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鼓勵企業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

落實“最嚴”要求,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落實“最嚴”要求,《條例》一方面強化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執法相關規定,一方面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條例》新增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約談、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制度,同時,明確了排污單位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細化了環評、環保“三同時”、排污許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企業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等制度。

《條例》第18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省屬企業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19條規定,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時,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第20條規定,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脅公眾健康等環境違法案件,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設置了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弄虛作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為落實上位法按日計罰制度設計,《條例》規定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明確了對重點排污單位違反自動監測和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要求的處罰、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處罰。《條例》還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此外,鞏固和發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增加了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規定,規定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內容,壓實了政府及部門責任。

任立強表示,以良法促善治,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將以《條例》修訂實施為契機,全面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堅持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護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加快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