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記者了解到,《實施辦法》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了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規范、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充分體現了山東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堅定決心,將為依法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將“回頭看”整合并入駐區督察
著眼精準督察,堅持結果導向,《實施辦法》明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區督察。同時,將“回頭看”內容整合并入駐區督察,不再單獨開展,做到嚴在平時、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態長效。
例行督察,主要對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開展督察。專項督察,主要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督察。駐區督察,主要由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對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以及督察組進駐期間轉辦信訪件整改落實情況,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等開展日常督察。市級及以下黨委、政府不得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據悉,經省委、省政府批準,開展例行督察時,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一次一成立”,組長“一次一授權”,根據督察任務由省委、省政府確定并授權,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干部擔任。
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組長、副組長動態人選庫,人選應當理想信念堅定,自覺踐行“兩個維護”,敢于動真碰硬、擔當作為,嚴守各項紀律規定。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任務,從人選庫中確定組長、副組長。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直奔問題專項督察
《實施辦法》明確,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主要就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察。與例行督察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點:一是程序更加簡化。專項督察期間,不召開見面溝通會、督察動員會等,不專門設立舉報電話,根據督察需要減少調閱資料數量,切實減輕基層工作負擔。二是問題更加聚焦。與例行督察設置市級層面、下沉督察不同,專項督察直奔問題,比如,環境空氣質量反彈嚴重、督察整改不力、壓煤壓焦不到位等,原則上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調查核實、現場驗證,形成督察發現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三是方式更加靈活。例行督察要求正廳級干部擔任組長、副廳長干部擔任副組長,專項督察僅對組長規格提出要求,同時,專項督察啟動報批、督察整改方案等不再明確要求報省委、省政府,僅規定重要工作安排、重要督察報告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明確履行相應職責
除依照“三定”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外,《實施辦法》再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承擔統籌推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有: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二是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三是負責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制度、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四是承擔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區督察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五是承擔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項。
記者還了解到,根據“三定”規定,省生態環境廳設立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一至第六辦公室,分別駐濟南、青島、淄博、煙臺、濟寧、泰安市,分片負責對全省16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日常督察。
《實施辦法》明確,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報送日常督察工作情況。駐區督察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提出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等建議。
駐區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駐區督察發現的具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移交省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處理。
對督察發現的失職失責有效問責
為進一步強化督察權威,《實施辦法》就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移送檢察、監察或者司法機關等作出明確規定。對督察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被督察對象,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有關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實施辦法》明確,圍繞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反饋、責任追究三個主要環節,進一步固化我省相關經驗做法,提出了協調保障、清單化調度、預警督辦、問責處理等規定,明確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根據有關要求,實施清單化調度,對未達序時進度問題進行預警督辦,對存在表面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切實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情況,根據有關要求,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會同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辦理。
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紀律
此外,針對省生態環境廳設置專職區域督察機構的實際,2019年7月,山東省出臺《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實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紀律、嚴格執行食宿和用車等規定、嚴明現場檢查規定、嚴守工作紀律、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嚴守廉潔紀律等八個方面,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紀律作出明確規定。《實施辦法》作為黨內法規,堅持著力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排頭兵”,進一步對督察組、督察人員作出規范、約束,明確了“紅線、底線”,具有很強的紀律剛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二是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三是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督察有關情況;四是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實施辦法》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如實向督察組反映情況和問題。在督察過程中,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等問題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