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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征意見

2020-05-19 10:25:13 中國新聞網

據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18日,應急管理部發布通知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應急管理部指出,這次修訂,主要是堅持結果導向和問題導向,瞄準管控重大風險、防范重特大事故這一目標,針對近年來煤礦事故中暴露的問題和監察執法中發現的不足,增加有關條款;針對容易引起歧義的條款,進一步準確表述;根據國家煤礦安監局近年來新出臺的《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3個規定,對有關條款加以補充完善、調整。修改后,整體框架仍保持《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中規定的15個方面。由原來的65項,增加至80項。其中,增加16項,刪節合并、修改完善45項,20項未做修改。

增加條款情況主要在以下九個方面:

——超能力超強度方面(第四條)增加2項。一是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的;二是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條)增加1項。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通風系統方面(第八條)增加1項。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條)增加2項。一是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二是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消除水患威脅的。

——沖擊地壓方面(第十一條)增加2項。一是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采孤島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開采順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規定、違規布置巷道或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二是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沖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

——防滅火方面(第十二條)增加1項。違規啟封火區的。

——淘汰設備工藝方面(第十三條)增加1項。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的,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邊建設邊生產方面(第十五條)增加1項。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其他方面(第十八條)增加5項。一是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二是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規定安裝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失效的,或者超員運行的;三是掘進工作面后部巷道或獨頭巷道維修(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有人員進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四是露天煤礦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五是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同意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此外,《意見稿》共修改完善45項,主要修改集中在7個方面,25項。其余是文字表述的完善。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方面(第四條)主要修改2項。一是補充有關超定員的內容,將“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限員規定20%以上”列為超定員內容;二是對超能力的表述進行完善,明確超產幅度,避免引起誤解(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產量大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實施防突措施方面(第六條)主要修改4項。一是將對突出礦井要求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內容,根據目前實際,統一放到第十八條,改為對所有礦井提出要求;二是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對另外3款在表述上進行了修改。

——通風系統方面(第八條)主要修改5項。一是將表述不清,易引起不同理解的“剃頭下山開采”完善為“盤區式開采,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并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等細化內容;二是有2項將煤與瓦斯統一改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三是雙風機雙電源的使用范圍,擴展到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四是將主要通風機有關表述與《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一致。

——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條)主要修改5項。一是在排水系統方面,補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違規開拓掘進”等內容;二是有2項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進行統一表述;三是對強降雨天氣進行界定,明確為暴雨及以上;四是將破壞防隔水煤柱列為重大隱患內容。

——沖擊地壓方面(第十一條)主要修改3項。主要是根據《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增加了沖擊危險性評價和效果檢驗的內容。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方面(第十六條)主要修改5項。一是將“井筒和延伸開拓工程”從采掘井巷維修獨立承包中剔除,解決專業建井隊伍施工問題。二是根據《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統一規范了表述。

——其他重大隱患方面(第十八條)主要修改1項。主要是將“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偽造記錄,弄虛做假的”作為重大隱患。

相關文件:

應急管理部關于公開征求《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關于《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煤礦事故隱患,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