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政府新聞辦5月20日召開的河北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機制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20年,河北省在全省范圍內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
據介紹,近期,省財政廳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規定了五部分內容:
細化了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權利人概念。其中,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權利人特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由賠償權利人按照法定職能行使損害賠償權利,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議定的索賠資金、賠償義務人自愿支付的賠償金、環境公益訴訟經生效裁判確定的賠償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賠償資金。
界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用于相應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相關費用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或替代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編制、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環境監測等必要費用。
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收繳使用程序。收繳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通過磋商議定的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執收;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使用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鑒定評估、生態修復等經費支出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生態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方案(含績效目標)及相關文件資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復支出預算,撥付資金。
厘清了各有關部門職責。其中,賠償權利人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執收、使用管理、績效監控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資金監管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資金,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據了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是河北省首次以省直10部門名義聯合對生態環境領域事項予以規范,做到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責任主管部門全覆蓋,確保生態環境管理職責不缺位。另一創新點是在資金管理機制的建立中首次規范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收入科目。已經建立資金管理機制的其他省份也未作明確規定,到了資金實際繳庫階段,將因沒有對應收入科目而無法辦理資金入庫手續。河北省明確要求將賠償資金暫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確保市縣辦理賠償資金繳庫更具操作性。
下一步,河北省將加快實施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著力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為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