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在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和生態環境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過程中,相繼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和4個跨區域“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構建了全新的“1+4”省級生態環保督察體系。新機構、新體制建立運行以來,圍繞“督政”這條主線,認真做好生態環保督察和派駐環境監察工作,有力推動了生態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落實。
據了解,青海省按照構建新型環境監察體系的改革精神,將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級統一行使,在省生態環境廳內設“督察辦”,承擔監督全省生態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牽頭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統籌協調職能。同時,根據全省各區域不同的自然稟賦、功能區定位和生態環境特點,設立東部地區、柴達木地區、環湖地區、青南地區4個“專員辦”,作為省生態環境廳派出機構駐市州開展派駐監察工作,并由督察辦歸口聯系、協調指導,搭建起了權威高效、專司督政、有機銜接、統分結合,具有青海特色的“1+4”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系。
“1+4”省級生態環保督察機構圍繞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目標,通過加大督察力度,形成警示震懾,全方位監督地方黨委政府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保責任。在工作開展過程中,各派出機構列席市州黨委政府重要生態環保工作相關會議,走訪地方黨委政府及負有生態環保職責的部門,及時了解生態環保責任落實情況,對派駐監察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督促指導當地落實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經過持續攻堅,全省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取得明顯成效。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