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寧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西寧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新《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實施強制報廢,對冒黑煙車實施不同金額處罰。
西寧市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臨時應急措施。
在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通過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在用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并處以二百元的罰款。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的罰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的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對機動車維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三百元的罰款;未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拒絕排氣污染監督檢查的,對所有人或使用人(單位)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排放標志管理規定作業或在禁止區內作業的,對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單位)處每輛次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閑置、更改、租借、破壞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氣監控等監管設備的,對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單位)處每輛次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對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單位)處每輛次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辦法》規定,鼓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快推進公共交通使用清潔能源,優化公共交通設施,完善公共交通線路規劃,改善道路通行條件,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