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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版)》出爐!

2020-06-04 13:41:12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完善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和聯防聯控,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切實減緩污染程度、保護公眾健康。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8〕13號)、《內蒙古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內政發〔2018〕3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因沙塵、火災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不納入本預案范疇。

1.4預案體系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是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其中,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包括自治區預案、盟市級預案和區直相關單位專項實施方案。

盟市級預案體系應包含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旗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關單位實施方案、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底線,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著力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的減排比例,切實發揮減排效應,最大程度減少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

——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加強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變化情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應急響應、督查調度機制,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分級管控,精準減排。堅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實施差別化管控措施,細化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做到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屬地負責,區域統籌。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部門聯動,強化落實。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工作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形成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工作職責,確保監測、預測、預警、響應等應急工作有序落實。

2.組織指揮體系

2.1組織機構與職責

設立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總指揮由自治區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擔任,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擔任。組織機構、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清單見附件。

2.2盟市、旗縣(市、區)組織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職責。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1)監測。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要素觀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信息交換共享,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2)預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內蒙古氣象臺、內蒙古氣象服務中心,對未來3天氣象條件、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7天氣象條件、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為預警、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3)會商。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進行聯合會商研判,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及時向本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政府確定的應對重污染天氣管理部門提出預警發布、調整、解除建議。當預測可能出現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時,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AQI(空氣質量指數)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基本條件。

全區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由低級到高級分別為黃色(Ⅲ級)、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預警,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3.2.2分區管理

根據自治區大氣污染物傳輸影響、氣象地理特征等情況,設置污染控制區,實行區域統籌管理。

區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和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準格爾旗。

區域二:包括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工業園區、蒙西高新技術工業園區,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駱駝山礦區、棋盤井礦區、黑龍貴礦區。

區域三:當3個及以上相鄰盟市預測或發生重度(含)以上污染,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區域統籌管理。

3.2.3預警發布

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預警分級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AQI日均值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級別,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1)盟市級預警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發布黃色、橙色、紅色預警。

當單個盟市空氣質量AQI日均值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信息,按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響應,并執行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措施。

(2)自治區級預警

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發布橙色、紅色預警。

區域一

橙色預警:預測區域內每個城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區域內每個城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區域內每個城市AQI日均值達到500。

區域二

橙色預警:預測烏海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烏海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烏海市AQI日均值達到500。

區域三

橙色預警:預測各相鄰盟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各相鄰盟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各相鄰盟市AQI日均值均達到500。

3.2.4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當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

預警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序與預警發布相同。

3.2.5預警審批

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即將或已經達到自治區級預警啟動條件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立即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會商結果和預警建議,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報批預警信息。

自治區橙色預警,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授權辦公室主任)簽發審批;自治區紅色預警,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授權副總指揮)簽發審批;發布自治區預警解除信息,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批。

盟市級預警發布、預警調整和預警解除的審批權限和發布程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確定。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2應急響應啟動

發布盟市級預警時,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發布自治區級預警時,預警啟動范圍內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應急響應措施

4.3.1總體要求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修訂應急預案,將所有涉氣企業(工程)納入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定期開展清單修訂工作;明確預案管理實施流程,落實責任主體和部門分工,確保預案可操作、企業減排措施具體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廠一策”。

(2)各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制定“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方案應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限)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如天然氣用量、用電量等),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3)對新興產業、戰略性產業和保障民生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制定應急減排措施。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類企業,根據其承擔的協同處置量和供暖面積等參數,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

(4)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減排比例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期間,應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盟市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4.3.2Ⅲ級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旗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企業采取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運動和作業時間,確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減少能源消耗。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工業源減排措施。旗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企業落實“一廠一策”應急減排要求,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②揚塵源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和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冰凍期結合當地實際執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

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落實“六個百分之百”(工地周邊百分之百圍擋、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蓋、出入車輛百分之百沖洗、施工現場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遷工地百分之百濕法作業、渣土車輛百分之百密閉運輸)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③移動源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禁止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盟市和旗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各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照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限行通告,對重型、中型貨車及工程車等闖禁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城市建成區行駛。

4.3.3Ⅱ級響應措施

在執行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能源部門督導燃煤發電企業加大優質煤使用比例,統籌實施燃煤發電企業分階段輪流限制發電措施。

(2)移動源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增加公共交通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政府購買公交企業服務方式減免公交乘車費用。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企業(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料為燃氣的重型載貨汽車)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3.4Ⅰ級響應措施

在執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旗縣(市、區)級及以上教育部門可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停課,并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盡量做到停課不停學。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①工業源減排措施。旗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

②移動源減排措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4.4應急聯動

4.4.1自治區級預警Ⅱ級響應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等負有強制性減排監管或督導職責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啟動部門專項實施方案,協同落實減排措施。同時,加強分析、研判、評估,每日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4.2自治區級預警Ⅰ級響應

在自治區Ⅱ級響應的基礎上,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綜合督查組,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應急響應措施情況和自治區各相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4.5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5個工作日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將應急響應評估報告報送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報告應包括應急響應等級、減排措施、存在問題、實施效果等,并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等。

5.保障措施

5.1經費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監督檢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2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制定應急期間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設施、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并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5.3安全保障

各地區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后,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知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停(限)產期間,盟市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確定停(限)產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風險較大的企業,要指導旗縣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派專家及監管人員到現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風險辨識,全面排查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停(限)產期間安全、穩定,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

5.4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充實預報預警力量,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器設備、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配備,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等相關領域研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應急人員通訊信息庫,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6.預案管理

6.1預案宣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措施等,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2預案培訓

各盟市、旗縣(市、區)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6.3預案備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和本預案要求,修編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新修訂的應急預案要及時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專項實施方案要細化各項措施,做到切實可行、科學有效。

7.責任追究

加強對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對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不利的,依紀依法嚴肅追責。

8.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83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