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制定實施的背景
首先,制定實施《辦法》,是我省落實國家戰略的客觀要求。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我省爭取到了先行試點任務,必須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有關文件要求,制定好《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二是確保我國能源戰略安全,必須穩步提高國內石油天然氣產量,增強自主供應能力,推進煤層氣增儲上產我省義不容辭。三是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基本國策,擴大我省清潔能源自用及外輸能力,是打好京津冀地區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支撐。
其次,制定實施《辦法》,是我省推進煤層氣產業跨越發展的客觀要求。我省煤層氣資源潛力大、產業基礎好、距離京津冀大市場近,具備打造支柱產業、實現跨越發展的良好前景。但是由于煤層氣管理事權匹配不到位、體制機制不順暢,導致“有權的顧不上、看到的沒權管”和“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兩大頑癥長期存在,主力氣田打造與產業基地建設步履蹣跚。2017年以來,國家陸續啟動了石油天然氣體制、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權益金等重大改革,明確了具體目標和改革路徑。我省要在2022年初步建成國家非常規氣基地,必須從省級層面加強改革統籌和制度剛性,正確處理油氣資源開發與礦區生態保護、政府主導推進與企業主體責任等重要關系,構建上下同心、企地共建的的全新格局,理順煤層氣產業“上下聯動”“內外協調”的體制機制。出臺《辦法》勢在必行。
第三,制定實施《辦法》,是我省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的客觀要求。2016年以來,原國土資源部在我廳率先啟動煤層氣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雖然采取了委托方式,但充分信任、充分放權、充分支持,加上山西省委省政府加強統籌,使得專項試點發揮出了綜合效應,激活了煤層氣產業“一池春水”。但隨著試點的持續深入,僅僅優化現有制度的執行,已經難以適應資源管理、產業發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煤層氣資源管理制度的自主創新、礦地林環政策的統籌安排,為“放管服”改革釋放新的更大空間。出臺《辦法》恰逢其時。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2019年9月以來,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開始起草《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先后多次向省直相關部門、駐晉油氣企業、協會、各市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2020年2月,我廳將《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草案)》上報省政府審查,并征求自然資源部意見;2月13日,省長辦公會議對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辦法專題研究后,我廳配合省司法廳對辦法草案進行審查和修改;在征求意見階段,向36個省直部門、11個設區的市政府、以及協會商會、省內外36家相關企業的征求意見,同時省司法廳在其門戶網站面向全國公眾征求意見;在立法論證階段,我們與省司法廳邀請了自然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省內高校、律所的專家學者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在立法協調階段,省司法廳組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15個省直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對《辦法》涉及的幾個重要問題,省政府領導親自組織研究協調。3月18日,《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3月30日,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辦法》,同日林武省長簽發省政府令第273號,明確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辦法》遵循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創新內容
(一)關于《辦法》起草遵循的基本理念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資源部有關油氣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特別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辦法》制訂體現了以下基本理念:
1.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要求,能先行的盡量先行(清晰表述“什么事、如何做”),可先試的努力先試(具體表述為“探索研究”);
2.加強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不是靠權力上收、增加程序,關鍵是聚焦重點、綜合施策、放管結合、精準發力。
3.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區生態保護,不僅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也要強化煤層氣企業的內部管控,還要持續擴大社會參與監督;
4.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煤層氣產業高質量發展,必須細化不同部門“放管服”改革措施,提高煤層氣管理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形成“九牛爬坡、一起用力”,共同打造轉型升級“山西樣本”;要通過簡政放權、優化服務來激發投資熱情,通過放管結合、破解頑癥來加快勘查開采,通過企地共建、聯合懲戒來守住安全環保底線,通過采氣輸氣用氣協調聯動、主力氣田與產業基地配套建設來增強發展后勁。
(二)關于《辦法》的主要創新內容
《辦法》共8章46條,制度創新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兩”,即“兩個促進”“兩個加快”“兩個提高”“兩個限期”。
1.強力促進“企業加大投資”與“礦區強化保障”。
(1)在促進企業加大投資方面,一是為鼓勵更多企業投資、參與煤層氣勘查開采,明確煤層氣礦業權市場準入資格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勘查開采作業者則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兩者不再捆綁。
二是為鼓勵企業加快勘查、早出成果,明確“已簽訂出讓合同并完成承諾投入、按照約定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區”,在礦業權延續時不扣減面積;探礦權計算核減面積時,不包括探明儲量區域。對在本省境內注冊,從事煤層氣勘查、開采的獨立法人公司給予補貼和獎勵。
三是為倒逼企業加大投資、加快勘查開發步伐,明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過50%的探礦權,不予辦理延續登記。即適用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嚴重情形”。
(2)在促進礦區強化保障方面。一是為使各級政府做到保障有力,明確了項目并聯審批、占用土地林地、管網互聯互通、儲氣調峰責任等政策措施。
二是為使礦區“有名有利”、礦業權人不再“縣縣辦公司”,明確要求“省財政、稅務、統計部門根據不同礦區的具體銷售氣量、銷售額及稅費繳納等會計信息,確定設區的市、縣(市)相關統計數據、應分配收入”。
三是“研究探索建立煤層氣礦區補償機制”,以加快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加快建立支持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長效機制”等規定。
2.著力聚焦“加快資源開發”和“加快基地建設”
(1)在加快資源開發方面,一是簡化礦業權審批登記。包括延長探礦權登記年限,由原來的的首設2-3年、延續2年,統一為5年;取消“試采報批”,明確探礦權人“報告登記機關后即可進行開采,5年內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明確環境影響、泉域水資源評價不再作為采礦登記的前置條件,減少了采礦登記要件。從而減少報批頻次、便于持續作業,杜絕其他部門資料審批制約及時轉采現象,加快資源開發利用。
二是鼓勵零散氣利用,減少直排和空燒,鼓勵礦業權人采用移動式設施回收利用煤層氣,要求相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氣體充裝、經營許可、臨時用地手續。
三是推進煤層氣項目進入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審批、落實多個部門并聯審批,大幅壓縮報批耗時。
(2)在加快基地建設方面,一是鼓勵煤層氣、致密氣、頁巖氣等“三氣”綜合評價、綜合利用,實現多氣同采共輸,攤薄基礎設施成本。
二是統籌礦區生態環保,落實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減少廢棄物排放和土地林地占用、規范煤層氣采出水排放、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等要求,建設綠色礦山。
三是根據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林草局意見,對自然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煤層氣礦業權,允許在核心保護區內繼續勘查、在一般控制區內繼續開采(不得擴大生產區域范圍);落實生態環保部2018年政策,允許礦區管網以“無害化”方式穿(跨)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禁采區,提升持續、穩定供應能力。
四是鼓勵礦區空間復合利用。針對煤層氣礦業權范圍較大、礦區抽采設施布置與高速公路選線多集中于河谷地帶難于避讓、不少礦區基礎設施欠缺等實際,為促進資源開發與基地建設同步,明確“經項目安全論證、雙方簽署互保協議,可以分層設置土地使用權和煤層氣礦業權,實現地上地下空間分開使用”;“鼓勵煤層氣與煤炭企業在礦業權重疊區共建共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地面設施”。
3.大幅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標準”和“勘查開采透明度”
(1)在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標準方面。根據國務院2013年要求、中辦國辦《試點意見》部署,以及近年來我省煤層氣區塊勘查投入實際情況,將1998年以來30年未調整的最低勘查投入“最高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萬元”,調整為每5年為一個階段,梯級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標準(3、5、8、10萬),最高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0萬元,以加快企業無投資意愿、無開發實力、資源無開發前景等“三無區塊”退出。
(2)在提高勘查開采透明度方面,一是要求公示具體的勘查實施、開發利用及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即“三合一”方案)及評審意見。過去此類資料秘而不宣,個別企業自編自評后粗制濫造,影響野外施工和用地報批,妨礙地方參與和社會監督。
二是對年度實物工作量、外方投資作業情況等具體信息公示,提出了硬性要求;對境外投資企業擬轉移合作合同權利和義務,要求在我廳網站公示基本信息,并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轉移結果。
三是及時公布對煤層氣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的核查、抽查情況。讓更多的人了解煤層氣區塊“是誰在干”“怎么干的”“干得如何”。
4.率先實施“限制勘查年限”加“限期完成轉采”
根據國務院2013年對煤層氣礦業權人“限期提交資源儲量報告”“限期完成產能建設”,2018年對油氣企業“加快探明儲量動用”的要求,明確三項規定:
一是“探礦權有效期限為5年,可以續期2次”,即最長為15年。
二是對存續時間超過15年、接近20年的煤層氣探礦權,考慮到央企資產核算考核、穩定對外合作等因素,明確允許其延續一次(5年),期滿后如未提交探明儲量則不再延續。
三是明確“探礦權人提交探明地質儲量后,應在3年內申請采礦權登記。3年內未完成轉采登記的,探礦權不再延續。”
四、加強政策協同,深化企地合作,防止權力濫用,全面實施《辦法》
《辦法》的制訂與發布,向省內外、行業內外釋放了我省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強烈信號。其貫徹實施,也必將對提高我省能源領域治理能力,規范煤層氣勘查開采行為,促進煤層氣增儲上產,加快非常規氣基地建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在貫徹實施中,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關注相關改革,加強政策協同,不斷釋放政策紅利
2020年3月以來,省委省政府密集研究了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煤層氣方面已經審議和將要出臺的制度主要有:山西省煤成氣增儲上產三年行動計劃、煤層氣勘查開采項目審批流程、煤炭采空區(廢棄礦井)煤層氣抽采安全規程、煤成氣增儲上產獎勵辦法、支持晉城市先行先試有關事項。由此,以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為統領,以《辦法》為主軸的“1+N”煤層氣制度創新體系即將形成。我們自然資源系統和相關企業,要在認真學習領會《辦法》精神、主要條款、創新措施的基礎上,注意了解、及時研究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門陸續發布的配套政策、實施意見,增強全面理解、綜合運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包括系統內部礦產、土地、林草、地環政策的集成運用,用好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使專項改革更好地融入綜合改革大局,借勢而為,乘勢而上。
(二)深化企地合作,展開專項研究,持續優化政策執行
貫徹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門和油氣企業雖然職責不同、分工不同,但都是主力軍。深化審批改革,加強要素保障,自然資源部門(包括林草局)肩負重任;加快增儲上產、保護礦區生態,油氣企業是責任主體;要做出成績,必須緊密合作。如何破解“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頑癥,《辦法》開出了藥方,我們要不打折扣、強化剛性執行;如何實現“產業做大、企地雙贏”,我們還需要深入研究,挖掘潛力空間。特別是統籌油氣資源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不同主體地權與礦權配置的特殊政策,既蘊含很大的創新空間,也面臨很大的風險管控壓力。希望各油氣企業與自然資源部門的同志們,加強交流,共謀良策,探索建立相應的規程規范,把項目安全論證、雙方簽署互保協議做細做實,把礦區油氣管線“無害化”穿(跨)越四類保護區做精做好,使政策紅利“發得放心、用得安心”。
(三)認真履職盡責,防止權力濫用,確保政策用好用足
總體來講,貫徹實施《辦法》,對自然資源部門而言,更多的是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把該放的權力真正放出去、該辦的事項及時辦結、該精減的事項和要件切實砍掉、該提醒企業注意的及時提醒到;對油氣企業而言,更多的是擴大自主權、控制好風險,把需要自主決定的權力行使好、需要履行的義務及時做到位、需要政府職能部門明確的主動提出來、需要救濟的依法主張權利;兩家的共同任務是按照規定,落實放管結合,堅決守住底線。大家都要認真履職盡責,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確保政策用好、用足,為產業發展做出新貢獻。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