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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豐年:“十四五”地熱能管理機制亟待理順

2020-06-18 16:07:38 地熱加APP

近日,能源行業地熱能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首席專家趙豐年向《地源熱泵》雜志編輯部發來一篇題為《地熱能產業發展政策分析及建議》的稿件,文章圍繞“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的急迫需求”、“南方夏熱冬冷地區供暖制冷的潛在需求”、“對地熱等可再生能源電力需求逐步提高”三個層面,分析了我國地熱能產業正呈出廣闊的發展前景和市場潛力。文章還對目前我國地熱能產業政策方面存在的多頭管理仍未解決、支持政策力度有待加強等主要問題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目前地熱在《礦產資源法》《水法》《可再生能源法》的管理之下,管理權限分屬不同部門,管理機制不順,多頭管理問題仍未解決。文章指出,企業在辦理地熱項目的采礦權和取水許可證的過程中手續復雜、流程不暢,導致目前地熱項目未批先建、違規建設的情況頻繁發生。同時執法主體的不統一帶來很多管理方面上的低效率,越權審批現象嚴重,影響了地熱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一旦發生環保事件又存在一刀切的問題,致使地熱項目面臨的政策風險較大。

趙豐年在文章中指出,行業快速發展急需有力的政策支持。當前可再生能源供熱在我國現有的節能減排、綠色建筑、新能源城市、綠色能源等工作中有所涉及,但都不是專門針對可再生能源供熱的扶持政策。文章稱,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臺的財政和價格鼓勵政策,對加快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及促進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但政策不完善,相關的財稅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差,執行不到位,激勵措施不充分,支持政策有待加強。

在明確管理部門職責方面,文章提出,能源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發改、規劃與自然資源、水利、住建、財政等相關部門推動地熱能產業的規劃、價格和財稅政策制定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熱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熱水取水權審批。建議打通部門間審批通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地熱采礦權時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論證和審批,同時辦理取水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地熱礦權的辦理效率。

同時,做好地熱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地熱規劃是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熱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文章強調,要做好地熱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并納入當地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建立監測、評價和認證體系是引領地熱能行業高質量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該文章從以下四個方面做了分析:

(1)優化和完善行業標準

“十四五”期間,要加強核心標準的研究制訂,逐步優化和完善各個環節的行業技術標準,構建完善的覆蓋全產業鏈的技術標準體系。以《基于可持續開發利用的地熱能評價方法》《地熱回灌技術要求》《地熱開發方案編制規范》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規程》4項行業標準為基礎,與世界地熱協會聯合制訂《地熱能開發技術導則》國際標準,爭取地熱行業的國際話語權,搶占國際地熱技術標準制高點。

(2)強力實施地熱回灌

新上供暖和發電類地熱開發利用項目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地熱回灌技術要求》(NB/T 10099—2018),采礦權人應當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采礦權人必須按照回灌方案將回灌井、回灌設施與取水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加強地熱資源動態監測

地熱資源動態監測是實現地熱資源可持續開發的科學依據,是評價地熱資源開發與環境影響的重要依據。政府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地熱資源動態監測體系,開展地下熱水的壓力、溫度、流量、混濁度等物理動態綜合監測,在有條件的井孔中同時布設水壓、水位、水文、測震、應變等多種手段的監測儀器,完整監測地下熱水系統,掌握一定時間、空間范圍內地下熱水的動態變化規律,嚴格監督與環境問題相關的重要監測事項,促進地熱資源的高質量開發利用。

(4)建立地熱行業評價和認證體系

以地熱能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出發,以現行標準為評選規則,開展地熱能開發利用標準化示范項目評選,以示范工程帶動全行業高質量發展。建立行業檢測認證中心,以行業標準為依據開展地熱回灌技術評價認證工作,作為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質量提升的重要抓手和依據。通過推進地熱回灌認證,淘汰地熱開發中存在的只采不灌、尾水排放和污染環境的項目,以加強地熱資源的保護,確保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屬于可再生能源的范疇。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在我國仍是新技術、新產業,成本較高,與傳統化石能源供熱相比還缺乏競爭力。地熱能產業發展需要制訂和實施積極的政策,目前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對環境和生態的效益仍未在投資回報中得到體現,亟須為可再生能源制定和實施更加積極的財稅價格政策,通過價格、補貼、投融資等政策支持和引導,有效降低地熱供暖項目建設及運營成本。

(1)建立專門針對地熱行業的價格機制,提高項目的經濟性,加強地熱行業資本吸引力

政府主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地熱能供暖的定價機制和補償機制,根據各種技術的應用水平和條件,核定地熱能利用供暖的指導價格(或補貼標準),特別是已具備規模化應用條件的水熱型地熱,供熱價格應充分考慮地熱能供暖的運營成本低,但建設成本高的特點,同時,也要考慮將地熱供暖項目熱力管網建設和改造費用納入城市基礎配套費,按常規能源供熱管網建設的收費標準收取等。在充分保障地熱企業正常運營及合理的利潤空間的基礎上,采用詳細的可執行的定價機制和補償機制,才能提高企業投資地熱的熱情,從而促進地熱產業快速的發展。

(2)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從上而下形成完整的財稅補貼政策

目前各省市地方政府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但是政策優惠力度不大,且這些政策是根據地方財政現狀出臺的,政策的連貫性也得不到保證。因此從國家層面上需要加強地熱行業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形成完整的針對地熱的財稅優惠政策體系。針對地熱供暖項目初始投資高,利潤較低,短期內企業難以快速收回資金的特點,企業要想可持續滾動發展,需要政府在稅收減免、投資補貼、加速折舊、協調金融機構發放低息貸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高溫地熱發電主要在西藏、青海等地區,投資較大,建議在地熱發電產業發展初期,參照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初期國家的財政、稅收和金融等綜合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上網電價和補貼電價,推動地熱發電產業的發展。

(3)發揮市場作用,提高地熱產業專業化水平

進一步放開城鎮供暖行業的市場準入,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地熱供暖領域,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運營地熱供暖項目,保障合理的投資回報,充分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地熱供暖項目建設的積極性。支持專業化、品牌化地熱供暖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方式合并小、散、弱地熱供暖企業,提高地熱供暖產業的專業化水平。

(限于篇幅,更多文章內容請查閱5月刊《地源熱泵》)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趙豐年,“十四五”,地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