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在內,據生態環境部介紹,我國已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60多項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改革具體方案。同時,生態環保執法督察日益嚴格,逾16萬個群眾身邊環境問題得到解決。
生態環境部指出,除了這60多項改革具體方案外,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河(湖)長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禁止洋垃圾入境等環境治理措施也在加快推進,此外,還制定實施了綠色金融改革、環境保護稅開征、生態保護補償等環境經濟政策。
與此同時,我國生態環境監管體制不斷健全。特別是生態環境部組建后,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強化了政策規劃標準制定、監測評估、監督執法、督察問責“四個統一”,實現了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陸地和海洋、城市和農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五個打通”,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貫通,在污染防治上改變了九龍治水的狀況,在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上強化了統一監管。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設立7個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及其監測科研中心,基本完成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等改革,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不斷增強。
生態環境部表示,堅持“立改廢”并舉,制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環境保護稅法等9部生態環境法律。其中“史上最嚴”的新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開始實施,按日連續罰款、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公益訴訟等措施,成為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懲治環境違法行為的有力武器。“兩高”出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等司法解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日益完善。
執法督察日益嚴格,“特別是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倡導、親自推動下,全面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部指出,中辦、國辦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重新組建高規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第一輪督察及“回頭看”累計解決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15萬余個,第二輪第一批督察共交辦群眾舉報問題約1.89萬個,達到了“中央肯定、地方支持、百姓點贊、解決問題”的顯著效果。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