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在生態環境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更加健全,“依法治污”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依法行政的制度約束更加嚴格。生態環境領域“高質量立法”取得了突出成效,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違法排污沒有“下不為例”
別濤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進展,涵蓋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噪聲防治,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基本實現了生態環保領域各環節、各方面“有法可依”,這既是“依法治污”取得的重要成效,也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礎。
目前,生態環境領域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共13部,占現行有效法律總數約二十分之一;與生態環境保護緊密相關的資源法律22部;民法典確立了“綠色原則”,物權、合同、侵權責任三編規定了“綠色”制度,并且專章規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法規共30件,占現行有效行政法規總數近二十分之一。現行有效的生態環境部部門規章共計88件。
別濤強調, 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必須牢牢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的戰略定力,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堅決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重要指示精神,就是要堅持依法治理環境污染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不動搖、不松懈,要繼續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對違法排污要依法懲處,不能降低標準、不能突破底線、“不能搞下不為例”,要切實樹立生態環境法治應有的權威。
全國共辦理賠償案件945件
涉及賠償金額超29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啟動以來,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推進,全國共辦理賠償案件945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29億元。”別濤介紹說。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自2015年開始試點,2018年起在全國全面試行。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和新制修訂的民法典、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都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做了相關規定。
別濤表示,“損害賠償制度,已經成為改革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的一個典范。”
近年來,各地辦理了一批有影響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有效推動修復了大量受到損害的土壤、林地、草地、地表水等,取得良好效果。 推動有效修復超過1150萬立方米土壤、2000萬平方米林地、600萬平方米草地、4200萬立方米地表水體、46萬立方米地下水體,清理固體廢物約2.28億噸。
別濤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在取得進展的同時,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目前,各地改革進展很不平衡,有13個省份辦案總數超過20件,案件數占比80%,還有一半以上省份案件數占比不到20%,極少數的省份在個位數上徘徊,還有部分市地級權利人還沒有實際辦理案件。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計劃
現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近24年沒有大調整。別濤為此表示,已經不適應新時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該法也沒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總體而言,未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據介紹,近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通報了2019年全國160個城市12個領域的公共服務質量監測結果,生態環境領域的“周邊噪聲控制”評價指標得分率較低。
“另據我了解的有關情況,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的環境投訴舉報中,在大中城市涉及到噪聲投訴信訪的比例超過60%。這都反映了及時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別濤說。
據介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起草。2018年12月,全國人大環資委發函,委托生態環境部起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議稿。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將結合新時代生態環境管理的新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積極穩妥推進。主要考慮從突出源頭治理、聚焦重點問題、制度措施可行、匯集成功實踐、提升治理能力5個方面完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別濤表示。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