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于推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實施意見》。
有獎舉報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受理、實施,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眾提供舉報電話、郵寄地址、電子信箱、微信等舉報渠道;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留下有效手機號碼作為舉報人唯一的聯系方式,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后,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調查工作原則上在60日內完成。
舉報人要獲得獎勵,需達到一些要求,如明確指出環境違法主體,提供該主體的地址、時間和違法情形等有價值的線索材料;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者舉報內容比生態環境部門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關鍵性作用;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被依法處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明確規定實施獎勵的環境違法行為類型,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需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確保獎金足額發放;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
各市州要建立舉報人黑名單制度。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的,一經查實,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舉報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取消資格,收回獎勵;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