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息,今年3月,生態環境部提出建立和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要求各地通過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截至6月底,清單內企業合計近8.2萬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無人機巡查、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8.6萬余次,發現各類環境問題1900余個,立案處罰261件,各地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法減免行政處罰542次。
5月,生態環境部通報了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一批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釋放了監管執法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的信號。今天,生態環境部通報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二批10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生態環境部指出,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等手段強化非現場監管,依法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處罰,積極推動正面清單工作落實落細取得實效。
生態環境部對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四川省德陽市綿竹生態環境局、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江西景德鎮市樂平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福建省南平市生態環境局、山西省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孝義分局、甘肅省白銀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吉林省延邊州生態環境局龍井市分局辦案工作提出表揚。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此次公布的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天津濱海新區鑫連鋅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滲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5月29日,根據群眾舉報,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聯合天津市公安局環食藥保衛總隊,會同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及區公安局對位于濱海新區大港太平鎮的天津市鑫連鋅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在該單位院內東南角有一處單獨廠院,院內車間已停產,車間東側有2臺機械鍍鋅、銅設備,南側有一條熱鍍鋅生產線,車間東側小門已被焊死,門外有兩個占地各為30平方米的無任何防滲防漏措施的滲坑,坑內有大量酸性污水。經該企業工作人員現場指認,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酸洗廢水經軟管排入上述兩個滲坑,每次排放含酸廢水后都會傾倒石灰粉中和。經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取樣監測,上述兩個滲坑內的污水中鋅含量分別為2200mg/L、2600mg/L,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限值1100和1300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濱海區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單位立案查處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刑事拘留相關責任人,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四川德陽綿竹鑫利來紙業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廢水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9日,德陽市綿竹生態環境局聯合綿竹高新區以視頻監控形式對新市工業園開展非現場檢查時,發現鑫利來紙業有限公司存在違法排放廢水行為。經查,當日凌晨,該公司員工汪某、黃某用抽水泵通過軟管將廠內循環池內的廢水抽排進入工業園區截污干管及園區排洪溝內。當日8時左右,為掩蓋夜間偷排廢水的違法事實,該公司員工魏某、汪某意圖制造排水事故的假象,故意通過氣浮機間西南角處的消防閥門排放經氣浮機處理后的廢水,所排廢水經廠區雨水溝流入園區排洪溝。
德陽市綿竹生態環境局聯合綿竹高新區、綿竹市公安局于當日對該公司違法排放廢水的行為展開調查,并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所排廢水進行采樣取證。經監測,該公司3月9日外排廢水多項污染因子超標。其中,氨氮超標5.4倍、COD超標21.8倍、總磷超標2799倍、懸浮物超標97.3倍、揮發酚超標7.3倍、總鎘超標1.1倍、總錳超標0.095倍。
德陽市綿竹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3月11日對該公司以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立案調查,同時,責令涉事企業進行停產整治。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案的4名責任人已取保候審,綿竹市人民檢察院已立案,將對該公司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三、重慶長壽丁某某等人跨區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4月11日,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長壽區晏家街道一無名小溪溝(長江二級支流)水質異常,表觀呈黑褐色,并伴有強烈刺鼻化工異味。接報后,長壽區生態環境局立即派出執法和應急人員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和事件調查。事件發生后,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通力合作,通過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對、痕跡追蹤、大數據排查、車載GPS信號篩查等手段,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單位,抓獲實施傾倒行為的丁某某等4人。
經查,2020年3月30日,重慶市大足區巨宏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在從事廢舊輪胎綜合利用過程中,將正規程序處置需4000元/噸左右的輪胎煉油裂解殘渣及廢液以600元/噸的價格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丁某某等4人實施非法處置。丁某某等人為隱蔽實施非法傾倒行為,特意將普貨貨車進行改裝,在車廂內加裝一長方體水罐,并用篷布進行遮蓋,于4月8日、10日先后兩次從該公司將合計33余噸裂解殘渣、廢液非法轉運至長壽區晏家街道,于4月10日凌晨、4月11日凌晨通過雨水管網非法傾倒。
據長壽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無名小溪溝處置點COD濃度為4.82×103mg/L、氨氮濃度為3.25×102mg/L、揮發酚濃度為16.0mg/L、苯胺濃度為18.3mg/L、苯濃度為0.032mg/L,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規定的III類標準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4月16日,長壽區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正式移送給長壽區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此次案件中,違法犯罪嫌疑人5人已被抓獲,其中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審4人,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正在組織開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
四、江西景德鎮余某某、韓某某違法填埋固體廢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2月,景德鎮市樂平生態環境局接到“12369”環保熱線電話投訴,反映樂平市鎮橋鎮坑畔村等地填埋了大量垃圾。接到投訴后,樂平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因涉嫌非法轉移并填埋大量固體廢物,該局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上報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景德鎮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聯系景德鎮市公安局食藥環犯罪偵查分局、樂平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案件聯席會議,展開聯合調查。
經查,萬年縣余某、韓某某自去年11月開始,利用晚上時間將工業固廢偷運到鄰近的坑畔村填埋,填埋點共8個,填埋量達2500余噸。經司法鑒定,該工業固廢屬于一般固體廢物。該批固體廢物來源于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經濟開發區某場地清整過程中清理出來的工業廢料,由桐廬經濟開發區經招投標交由第三方公司處置,該公司違規轉包給無資質的公司違法跨省轉移,交給萬年縣余某、韓某某等人非法處置。
4月9日,樂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五、浙江溫州羅某等人通過滲坑方式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5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接到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指令,在錢庫鎮龍山村順嶺山坡處,發現5個廢棄的裝有膠水的塑料桶。現場乳白色膠水通過滲坑方式沿山體排入下面溪流,導致溪水呈乳白色。污染發生地距下游水庫僅1公里,有較大的環境風險。蒼南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現場取證,并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控制消除污染,同時會同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
專案組會商確定,由生態環境部門追查膠水來源,公安機關追查作案嫌疑人。蒼南分局執法人員對該縣錢庫鎮轄區所有涉膠水企業開展全面排查,發現蒼南縣延林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車間視頻監控等方式,發現在該公司廠外東北側空地處有乳白色積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蓋。經查證,該公司負責人表示該空地處原放置有5桶不合格膠水,何時被人搬離不清楚。公安機關利用“天眼”視頻監控等偵查手段,鎖定停靠于龍港市新城某區域的一輛載貨柴油貨車為涉案嫌疑車,通過24小時蹲守,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將司機羅某抓獲。經審訊,涉嫌人員羅某交待,受其兄羅某的教唆運輸并傾倒5桶不合格膠水。經鑒定,該5桶膠水屬于危險廢物。
因涉嫌污染環境罪,司機羅某和其兄羅某、企業負責人項某等3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溫州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擬對蒼南縣延林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處罰41萬元。
六、福建南平建陽區嘉遠生態農業公司廢水超標排放被按日連續處罰案件
2020年4月1日,南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平市建陽區嘉遠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但牧草地灌溉管網覆蓋率低,場內管網較為混亂,遂展開全面排查。經查,該公司養殖廢水經處理后排入一座三級收集池,在該三級收集池的最后一級朝向牧草地方向設置有一個溢流口,池內污水通過該溢流口流往牧草地內一道水渠,該水渠通往養殖場內配電房旁雨水溝,與雨水溝內山澗水混合后通過場區內雨水排口排往場外牧草地旁的溝渠,從該溝渠直接流入徐宸溪。執法人員于該公司污水處理站排放口、三級收集池進口處、三級收集池溢流口處、場區雨水排口前、場區圍墻外溝渠處、牧草地旁溝渠末端(流入徐宸溪前)等處分別采集水樣。經檢測,該公司通過雨水溝外排的廢水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規定,違反了該公司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時廢水做到全部用于澆灌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南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15萬元。2020年4月10日,南平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違法排污。2020年4月14日,南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嘉遠公司排污情況進行暗查,發現該公司仍然將處理后的養殖廢水通過上述溝渠直接排入徐宸溪。經采樣檢測,該公司通過雨水溝外排廢水中污染物濃度仍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規定。南平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款60萬元,以上兩項合計處罰75萬元。
七、山西呂梁孝義金暉煤焦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件
2020年5月7日,山西呂梁市文峪河南姚地表水出境斷面自動監測站在線數據顯示氨氮濃度達到35.4mg/L,超地表水V類標準16.7倍。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孝義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沿河排污口進行詳細排查。
5月8日,檢查人員發現孝義市金暉煤焦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存在污水通過雨水排放口排出廠外的痕跡,執法人員和環境監測人員對廠區雨水口排污遺留廢水取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氨氮23mg/L、COD137mg/L,分別超出山西省地方排放標準11倍、2.4倍。當日,執法人員對公司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收集固定有關違法證據。通過調查核實,該公司利用雨水收集池的雨水和企業污水混合后,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造成文峪河南姚地表水斷面氨氮濃度嚴重超標。
該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5月8日,孝義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擬處罰10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對該企業3名責任人移送孝義市公安局實施行政拘留,2020年5月9日孝義市公安局分別對許某某行政拘留10日、霍某某行政拘留15日、任某某行政拘留10日。
八、甘肅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鉛鋅冶煉廠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環境違法案件
2020年3月30日上午7點,白銀市區豫源飯店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二氧化硫監測數據異常偏高。白銀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利用空氣質量監測微站、無人機探測等科技手段對轄區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排查。
上午9時,白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在對銀山路以東企業排查過程中發現,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鉛鋅冶煉廠廠區東側一個車間和廠區北側一個車間上空煙霧彌漫。白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調查并固定證據,查明該企業焙燒爐圓盤給料機發生故障斷料,煙道內負壓變正壓,造成余熱鍋爐煙道連接處焊縫沖開。該企業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設備故障及維修情況,也未及時采取降低負荷、搶修煙道泄漏處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導致部分煙氣從焊縫逸散至外環境。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白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通過使用甘肅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計算,處以12.2萬元罰款。
九、廣東廣州從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肉類聯合加工廠自動監控數據超標環境違法免予處罰案件
2020年1月,廣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顯示,廣州市從化區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肉類聯合加工廠出現多個時段氨氮日均值超標現象,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和從化區分局執法人員立即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經查,該肉聯廠于2019年被納入廣州市重點排污單位,按照要求于2019年10月完成安裝和聯網,因受疫情影響,尚未完成自動監控設備驗收。2020年2月17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廠正常生產,生化和物化污水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據了解,2020年以來,該肉聯廠屠宰量由300頭/日增加到600頭/日,污水量由250噸/日增加到500噸/日,導致污水處理設施超負荷運行,同時,受春節假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部分廢水處理化學藥劑(次氯酸鈉為強氧化劑,儲存量受到管理限制)用完后無法及時配送,從而影響了其運營管理,出現氨氮在線日均值超標。
鑒于發生在線日均值超標時該廠尚未完成在線監測設備驗收,該廠是從化區市民肉類“菜籃子”工程企業,按照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堅工作要求,綜合考量其違法情節輕微及積極主動改正的情節,經集體討論,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對該廠免于行政處罰,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該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目前,該廠已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加強環保管理力度,并加快推進污水處理設施的升級改造。2020年3月27日復測,其廢水排放達標。2020年4月以來,該廠未再發生在線日均值超標情況。
十、吉林延邊龍井長白山?福清真肉業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控環境違法免予處罰案件
2020年4月8日,吉林省延邊州生態環境局龍井市分局執法人員對“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內的龍井長白山?福清真肉業有限公司進行遠程視頻檢查時,發現該企業4臺自動監測設備(COD、氨氮、總磷、總氮)均未開啟。執法人員立即到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了解,該企業自2019年12月31日16時起至今4臺自動監測設備未開啟,數采儀未開啟,在線監控數據未上傳。
據該企業現場負責人解釋,2019年12月下旬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完后,僅在12月31日進行過一次聯網測試,測試后發現設備存在故障,因此將設備關閉,等待后續調試。但是由于元旦、春節假期和受疫情影響,導致廠家技術人員無法到現場調試,并且由于企業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為可以連接到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進行測試,聯網后擅自停用自動監測設備也未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該企業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責令該企業在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2020年4月9日,經延邊州生態環境局龍井市分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鑒于該企業自建廠以來是初次違法,該公司產生的污水經廠內預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后排入海蘭河,自動監測設備停用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且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疫情的影響,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未產生危害后果,符合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免于處罰”的規定。決定責令該企業在4月30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免除對該企業的行政處罰。該企業是全國民族重點生產企業、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和國家扶貧龍頭企業,經龍井市分局積極與州生態環境局溝通協調,協助聘請第三方機構對該企業進行調試、校準、比對監測,直至聯網保證數據正常有效傳輸,督促企業環保工作落實到位,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目前企業已完成整改,在線設施已聯網。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