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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

2020-08-03 08:37:35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為規范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及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8月8日前,就《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發送至tjxzd@mail.tj.gov.cn郵箱,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望積極參與,并感謝支持!

附件:修改意見表

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的規定,結合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本基準中所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構成要件確定的情況下,依據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判斷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類型及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力。

第三條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原則、合理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明確,違法事實清楚、執法程序合法證據充分的基礎上,在法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二)合理原則。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依據,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注:本部分內容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一、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制度

(一)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總體要求

(四)制定的原則。“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應當堅持合法、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

(五)制定的基本方法。“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科學設定裁量因子和運算規則,實現裁量額度與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相匹配,體現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

第四條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到以下情節因素: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

(三)違法行為的方法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五)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六)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七)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注:本部分內容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二、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總體要求

(五)制定的基本方法。

制定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在案件查處中對辦案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五)環境違法行為因被媒體曝光等引起強烈不良社會反響的;

(六)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環境違法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注:本部分內容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參考《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二、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總體要求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5)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6)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二)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及以上的;

(三)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或者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環境違法行為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五)環境違法行為因被媒體曝光等引起強烈不良社會反響的;

(六)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七)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環境違法證據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九)在高、中考結束前十五日內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擅自進行環境噪聲擾民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以及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參考《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二、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總體要求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無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或者排放污染物未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主動中止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建設項目屬于民生公益類的;

(六)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未報批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處于建設階段,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責令限期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三)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能夠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各項驗收手續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四)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相關主要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五)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首次發現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六)污染源自動監控日均值數據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且持續時間不超過1日,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七)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九)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或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或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未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一)不正常使用焊煙等相關煙氣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首次發現,正在使用的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主動整改的;

(十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中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治污工序仍有效運轉,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首次發現,可以當場立即完成整改的;

(十三)經營活動中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超標幅度在1分貝以內,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參考《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二、制定裁量規則和基準的總體要求

(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1)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如“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的”;又如“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于0.01噸,且未污染外環境的”)且當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免予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未設置或者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五)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八)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條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及裁量基準為指導,除收集有關環境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外,還需收集影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權適用的相關證據。案件調查人員在提交立案時,不僅要附有環境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提供有關定量證據。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參考《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四、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適用

(九)調查取證階段。

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和基準為指導,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子提供有關定量證據。開發使用移動執法平臺的,應當與裁量系統相銜接,為執法人員現場全面收集證據、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幫助。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八條在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全面調取有關環境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交環境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和有關裁量情節的定量證據。

第九條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按照裁量基準明確相關環境行政處罰的擬處罰建議,并載明具體的裁量依據。對于建議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四、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適用

(九)調查取證階段。

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和基準為指導,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子提供有關定量證據。開發使用移動執法平臺的,應當與裁量系統相銜接,為執法人員現場全面收集證據、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幫助。

第十條全市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并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法制審核。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一、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制度

(二)健全規范配套制度。

5.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案件,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嚴格法制審核。

四、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適用

(十)案件審查階段。案件審查過程中,案件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使用裁量基準,對具體案件的處罰額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議;經集體審議的案件也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一條案件的法制審核階段,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裁量基準,對案件調查人員的處罰建議進行審核,并對案件的處罰額度提出合理的處理建議。

經集體審議的案件應當對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情況進行審議,在充分考慮合法原則、合理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作出審議結論。審議過程、審議內容、審議結果應書面記錄,并隨案卷歸檔。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四、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適用

(十)案件審查階段。

案件審查過程中,案件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使用裁量基準,對具體案件的處罰額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議;經集體審議的案件也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二條在處罰告知階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告知當事人環境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時,一并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提出異議的,由案件調查人員對異議的事實部分進行核查,并反饋法制審核人員,法制審核人員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在處罰決定階段,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四、裁量規則和基準的適用

(十一)告知和聽證階段。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有關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時,一并告知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依據,及其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對自由裁量適用提出異議的,應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對合理的意見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二)決定階段。

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依據和理由,以及對當事人關于裁量的陳述申辯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三條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對違法事實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似的同類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應當保持基本相同。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第十四條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法律進行處罰時應當考慮以下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則:

(一)一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規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

(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兩條法規效力等級相同的,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法規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

(三)實施了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

(四)實施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環境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注:本部分參考《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及《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制定。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一條法律適用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實施了兩個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若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若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處罰。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第十條裁量使用要求:

同一時期內,對違法事實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類似的同一類型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應當基本相同。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適用處罰。

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可以構成不同違法行為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

實施了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

實施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調取有關環境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材料前,應當對違法整改情況適時開展復查,根據裁量方式提出行政處罰的具體建議,經集體討論確定最終罰款金額。

對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處罰數額的計算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注:本部分參考《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處罰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六條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注:本部分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制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五、裁量權運行的監督和考評

(十六)適用監督。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通過對行政處罰案卷的抽查、考評以及對督辦案件的審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裁量規則和基準適用的指導;發現裁量規則和基準設定明顯不合理、不全面的,應當提出更新或者修改的建議。對不按裁量規則和基準進行裁量,不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對未列入本裁量基準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本裁量基準的規定,運用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通過案件橫向比較的方式進行裁量。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基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天津市,環境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