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6日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省于近日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清單》),確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241個,包括行政處罰事項216個、行政強制事項25個。
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結合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山東在全國率先出臺《目錄清單》,對全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行政處罰室主任劉婷介紹說,200余個行政執法事項按要素劃分,可分為生態環境綜合類、自然生態類、水類、大氣類、噪聲類等七大類事項;按第一責任層級劃分,可分為“設區的市”“省級”“省級、設區的市”三大類。第一責任層級為“設區的市”的事項共209個,占比86.72%,符合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改革關于“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有關要求。
“《目錄清單》對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來講,既是普法書,也是責任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副局長張世國說,山東《目錄清單》全面劃定了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的邊界范圍,方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為在生態環境領域實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提供依據。“今后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將一律取消。”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姚云輝表示,《目錄清單》印發后,該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嚴格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事項清單管理,促進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著力優化執法方式,兼顧監管力度和服務溫度。對違法惡意排污企業嚴懲不貸,對誠信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輕微和非主觀違法行為依法免予或減輕處罰,堅決防止“一刀切”。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