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筆者從浙江省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獲悉,平陽縣眾興印務有限公司因所使用的鍋爐以燃煤為燃料,被當地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該違法行為,并罰款4.7萬。
據其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7月30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平陽縣眾興印務有限公司的1T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該鍋爐未使用清潔能源,以燃煤為燃料,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污染環境。
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新建、擴建燃煤(燃油)鍋爐、窯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現有燃煤(燃油)鍋爐、窯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的規定。
8月1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平陽縣眾興印務有限公司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平陽縣眾興印務有限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
但鑒于平陽縣眾興印務有限公司已經改正違法行為,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不再組織拆除鍋爐。綜合平陽縣眾興印務有限公司的規模、違法性質、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罰款4.7萬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