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出通知,印發實施新修訂的《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以下簡稱《約談辦法》)。
2014年《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生態環境部先后分30余批次對逾100個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實施了約談,在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解決突出問題、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服務于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需要,立足于進一步夯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著眼于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和生態環境部職能調整,與時俱進地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一是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體現中央最新政策要求,進一步傳導壓力,壓實責任,推動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二是適應機構改革和職責調整,對約談主體、約談情形等作出適當的調整,并同步調整生態環境部內部司局在約談工作中的分工。三是致力于規范約談行為,并將近年來約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規范化、制度化。
修訂后,《約談辦法》由十三條調整為六章二十六條。一是確立了約談原則。從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實事求是、服務大局、信息公開等方面明確約談工作基本原則。二是梳理了約談情形。除將有關條款進行整合外,新增4種約談情形,包括將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和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事項落實不力,以及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等問題納入約談重點內容。三是規范了約談流程。對約談啟動、約談方案、約談公開,以及約談程序、形式等事項進行細化和規范。四是明確了約談整要求。
《約談辦法》還明確了約談省級、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具體要求。《約談辦法》明確,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約談事項涉及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或大氣污染傳輸通道的,可以下沉約談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國有企業,可以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并同步約談企業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負責同志。針對約談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約談辦法》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和對黨中央、國務院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二是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的。
此次修訂工作于今年2月正式啟動,歷時近半年,期間征求了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的意見,并通過生態環境部官網廣泛征求了公眾意見。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