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區污染企業搬遷、土地置換等情況大量出現,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國將涉及較多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項目。但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設工程,處理處置的對象多是具有健康危害的污染物,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前沿性,修復技術多樣、過程復雜、風險性高,且工程本身的實施過程同樣具有不容忽視的環境風險。
污染場地修復過程中可能存在環境監管不嚴、二次污染等問題,且傳統標準體系未能有效指導污染場地環境監理的具體操作,迫切需要總結實踐經驗,提煉規則,推動污染場地環境監理體系的有效實施。
基于此需求,2016年1月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下達了《關于開展污染場地修復行業技術和產品標準制訂相關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的編制任務。
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作為主編單位承擔了該標準的編制工作,參編單位有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高能時代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質環境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質工程勘察院、河南金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奧達清環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經過三年多的努力,2019年12月團體標準《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T/CAEPI 22—2019)[1]正式發布。
標準制定的意義及作用
2016年5月28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由國務院印發頒布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要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督;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
當前我國關于污染地塊環境監管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等正處于逐步完善過程中,《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T/CAEPEI 22—2019)的出臺恰逢其時,該指南可操作性強、涵蓋治理修復工程全過程的環境監理技術,有助于指導我國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促進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國內外相關情況和發展趨勢
2.1 國外污染地塊修復監理政策現狀
2009年,美國出臺了“超級基金綠色修復戰略”,明確提出了在進行污染地塊的評估和治理修復或采取緊急清除行動時,如何最大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和其他負面環境影響的產生。
美國紐約州的修復規范規定,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需要制定詳細的運行、監測及維護手冊及正式的監測計劃,修復設計與施工須依據聯邦和州政府的法規進行,方案通過審批后,具備污染地塊準入及施工許可后才能進行施工,同時需要制定保障施工人員與周圍居民的健康和安全計劃。在施工過程中要有詳細的記錄,應盡量防止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的轉移。
1997年,加拿大發布《污染場地管理導則》,詳細描述了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過程工程質量控制、二次污染防控和職業健康危害防護的內容和方法。2004年加拿大標準協會發布《加拿大環境管理標準》。
2008年,澳大利亞發布《現場修復環境管理導則》[2],提出了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過程中的大氣、噪聲、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介質的二次污染防范方法,并描述了施工過程的安全健康保護措施。
總之,國外頒布了大量相關的技術文件或導則,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制度。國外的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制度主要側重于修復項目工程質量控制、修復過程的二次污染防控和施工人員的健康危害防護三個方面。
2.2 我國污染地塊修復監理政策現狀
1995年,我國首次在黃河小浪底工程中引入了環境監理管理模式。從2002年起,我國在13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了工程環境監理試點工作,之后又相繼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建設項目環境監理開展了進一步探索。2012年,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全面開展環境監理試點工作,但隨著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結束,該通知已經廢止。因此,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專門針對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的技術指導性文件。
隨著我國污染地塊相關工作的不斷推進、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的不斷實施,在我國開展污染地塊相關工作較早的北京、重慶、江蘇、上海等省(直轄市),已經結合場地環境監管要求,采用國際相關程序和方法,開展了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管理和環境監理工作,并編制了一些地方導則。
2014年,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上海市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2014年11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3];2015年10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環境科學研究院、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共同編制完成了《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2015年12月,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導則》(DB11/T 1279—2015)[4]。
主要技術內容及說明
3.1 環境監理內容
3.1.1 施工準備階段環境監理
施工準備階段環境監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以下8個部分:組建環境監理機構、資料收集與現場踏勘、參加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并核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核修復工程實施方案、核查修復工程單位及人員資質、建立環境監理工作方法和制度、開展環境保護現場培訓、編制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方案。
3.1.2 工程實施階段環境監理
工程實施階段環境監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7個部分:確認治理修復工程開工、環境監理交底會、修復工程施工環境監理、施工過程環境監測情況監理、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監理、監督污染物排放及環境影響監測、施工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環境監理。
3.1.3 竣工驗收階段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機構協助建設單位和修復工程施工單位組織開展修復工程環保專項預驗收,主要包括核查施工過程資料和協助環保專項預驗收兩個方面。
3.2 環境監理方法
環境監理方法包括:核查、巡視、旁站、會議、監測、培訓、記錄、文件、跟蹤檢查、變更、暫停、復工、報告。
3.3 環境監理制度
環境監理制度包括:工作記錄制度、文件核查制度、報告制度、函件往來制度、會議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質量保證制度、應急報告及處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
結語
《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T/CAEPI 22—2019)在編制過程中,集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等多家單位的技術研究及工程實踐經驗,充分分析整理了國內外相關政策、法規、技術規范等資料,針對目前國內污染地塊修復工程中常用的修復技術進行環境監理要點分析梳理,通過工程案例分析,明確了污染地塊修復環境監理過程中不同階段、不同修復模式和不同修復技術的環境監理工作要點和技術基本要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經濟適用性。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有助于提高國內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與相關服務水平,規范環境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指導我國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促進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向著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參考文獻:[1] T/CAEPI 22—2019,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S].[2] 2008, EPA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on-site remediation [S].[3] 公告2014年第78號,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S].[4] DB11/T 1279—2015,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導則[S].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