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月23日從沈陽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為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營商環境,該局發布了《沈陽市生態環境執法免罰清單(暫行)》(以下簡稱《清單》)。
《清單》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出臺的?實施后有何意義?該局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明晰免罰條件兼顧市場特殊主體
據了解,《清單》是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的。在總結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清單》規定了11種對違法排污當事人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例外情形。
《清單》還針對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環境輕微違法免予處罰作出特別規定,如:對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初次違法,非主觀惡意,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未有合理群眾信訪,并能積極主動完成整改,主要以宣傳、教育為主,可以不予處罰。“鑒于現行環保法律法規處罰金額較大,如果機械執法,不分情節、不分執法對象情況‘一刀切’執法,可能遠超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承受能力,許多企業主體經營壓力大,一旦再給予行政處罰,無疑是‘雪上加霜’,導致無法繼續經營。”該相關負責人表示。
執法寬嚴相濟
力求效益最大化
據介紹,《清單》之所以出臺,是為了在生態環境領域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執法,引導和促進企業自覺守法,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使環境執法真正達到法律效果、環境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清單》按照執法寬嚴相濟的思路,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對其他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但免予處罰并不意味著放松監管,處罰不是目的,執法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是為了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環境意識,促進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該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免予處罰的條件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決定前,有關部門將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作出守法承諾。對當事人改正情況將依法及時進行復查,對不遵守承諾的,依法予以嚴懲,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進行聯合懲戒。
嚴管辦案流程
不斷調整完善清單
為規范免予處罰案件的辦理,市生態環境局將從落實案件全過程記錄制度、案件辦理程序、法制審核、案件執法公示制度等幾個方面明確免予處罰案件辦案流程。當執法人員發現或者當事人提出違法行為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執法人員將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并對調查取證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案件須報本單位負責人集體審議后作出決定,并須經法制審核。同時,還將嚴格執行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對執法過程中下達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在網站進行公開。
“《清單》有效期為一年。雖然有關法律與生態環保部對免予處罰有原則性規定,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差異,群眾法律意識、環境意識也不相同,需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清單的規定。到期后,將對《清單》進行完善與調整。”該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