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國家林草局獲悉,日前,生態環境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損害調查、賠償磋商、生態環境修復以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多方面給出了指導性意見,以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意見》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相關部門職能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等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重點圍繞以下七方面進行線索排查:一是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二是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三是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四是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五是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六是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執法巡查發現的案件線索;七是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對于需要啟動生態環境修復或損害賠償的案件,《意見》明確,要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或參考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就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
《意見》規定,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分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處理。可以修復的,由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繳納賠償金后,可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按規定統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替代修復。
《意見》鼓勵和支持賠償義務人積極承擔修復義務。在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同意,并做好過程監管。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訴訟案件裁判或者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在修復效果評估方面,《意見》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第三方機構關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通報后,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修復效果未達到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
此外,《意見》還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者賠償磋商工作,接受公眾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各地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定期會商機制,定期交流工作進展、存在困難和問題,合力保障改革落地見效。
責任編輯: 江曉蓓